六盘水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审批、实施、监督体系,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境内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
(三)其他政府性资金(含政府投资的项目回购资金等)。
第三条 本市境内审批权限在市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决策、审批、投融资、招投标、工程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有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审批权限在市级的项目包括:市级投资或市级资金主导的项目;省级委托市级审批的项目;跨县(特区、区)的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市级审批的项目。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采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
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市级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批准的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及安排市级前期工作经费时应当优先考虑。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对需要使用市级政府资金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其中:使用市级政府资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确定;使用市级政府资金5000万至1亿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使用市级政府资金1亿至3亿元的,需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使用市级政府资金3亿元以上的,需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符合建设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市级和县(特区、区)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按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决策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是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
通过决策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除部分水利项目外,列入国家、省、市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于技术单一、投资额度不大的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即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项目经立项后,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相关手续。以上手续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完毕后,再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是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以及明确资金来源、招标初步方案的主要环节。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空间布局、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进行综合论证。重大项目应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安全生产分析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建经营性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工艺较立项阶段发生重大变化,估算超过立项审批投资的,应按照项目决策的程序,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招标初步方案核准,办理完毕后再进入设计阶段。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是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及项目投资的主要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完成。审批初步设计时,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需要融资的项目,应进一步细化融资方案,确定资金“借、用、管、还”等内容。批复初步设计前,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艺技术较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重大变更的,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上报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批准后,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查或备案、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预算审核。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有关部门审批施工图预算时,应经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评审或采取中介机构咨询评估、专家评议等方式,提高审批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在开展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审批时,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捷高效”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从简从快办理。
对较为紧迫的项目,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办理、集中回复”的要求,实行联合审查和并联审批。
对涉及项目审批的各种手续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应办理完毕,对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章 投资融资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年初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城市建设需要和政府偿还能力,按照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适度负债的原则,提出市本级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总体融资规模、各投融资主体的融资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使用市级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范围内,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下达投资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应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相衔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内资金。对具有特殊原因,确需安排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通过后纳入。
第十四条 各投融资主体对其贷款承担全部还贷责任,并要编制还贷计划、落实还贷来源。
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偿债机制。要建立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和负债率,做到融资规模和资产相匹配;建立投融资主体内部偿债机制,在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同时,积极参与赢利性项目建设,努力实现公益性和赢利性项目合理匹配,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探索PPP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择优选择投融资企业。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计划、规划先行”的原则,加强土地收储力度。土地收储的收益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依照相关规定,加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的收缴力度。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开展招投标活动,未经核准招标初步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开展项目前置审计,施工图预算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施工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经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条 试行招标人公开自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切实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公告发布、报名登记、资格核验、选取结果公示等工作流程。由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库自行选择12家以上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代理机构,公开随机抽取1家招标代理机构。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标专家的组成,原则上市内不超过三分之二,市外不少于三分之一,探索和试行专家网上评标,提高市外评标专家参与率,逐步实现市外专家占评标专家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二条 探索试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简易工作程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需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由招标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项目代建制的推广和指导工作,培育健康、完善的代建市场体系。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条件且未采用其他项目管理模式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应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和工期,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项目法人负责、政府部门监督、社会第三方监理、承建单位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八条 市直有关部门要对进入市内建设市场的代建、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企业建立“不良记录名单”,并适时在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禁挪用、挤占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投资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资支付管理及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资控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审批原则上分估算、概算、预算、决(结)算四个阶段。每一阶段审定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阶段审定投资。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的概算是编制施工图预算、项目投资管理以及项目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概算批准后,方可编制施工图预算。
编制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估算,如在编制过程中出现超估算的现象,应对项目进行限额设计。概算总投资确需超估算,且超出比例达到百分之十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概算,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第三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特殊情况需作重大设计变更的,经监理、设计及建设单位同意后,应按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对确需调整概算、增加投资的项目,经发展改革部门审定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按项目决策的程序和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下达批复。
由于下列因素导致投资超概算,且项目已完成投资超过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可申请概算调整:
(一)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二)国家、省、市出台的重大政策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10%;
(四)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五)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及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投资超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
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投资超概算的,不予调整概算。
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的,一律先审计后调概,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审计结论调整概算。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是开展招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中标价不得超出施工图预算。
第三十六条 工程结算在工程交工验收阶段由审计部门予以审计,未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由审计部门予以审计,未进行财务决算审核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基本建设完成,只剩少量非主体工程未完成且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也可进行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建设完成。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进行,也可委托下一级部门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经过试运行,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
(二)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三)已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财务决算审计(审核)等工作;
(四)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已整理完备。
第四十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3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计划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开展项目后评价、绩效评估等工作,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评价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全面实行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制和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发展改革、监察、审计、财政以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开展重点项目稽察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有义务向稽察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完整、真实。
第四十五条 对由于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超概算、严重超工期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对过错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投资、工期失控的,或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项目超概算10%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核查,依据核查情况,可暂停项目建设、终止合同、启动责任追究机制等,其中对因相关参建单位原因或过失导致超概算的,有关部门对超概部分不予认可,并可视情况终止与其签订的合同,重新选择参建单位,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因建设单位管理不当导致超概算的,应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暂停项目建设、终止合同的,根据相关处理决定确定下步工作方案。
第四十七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各县、特区、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直相关单位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03〕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