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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代理商?售电公司要小心这些风险

2018-11-15 09:03:57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葛志坚 赵婧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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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售电难做啊,寻找客户就是其中一大痛点。很多售电公司为了扩大客户源纷纷采用“代理商”模式即委托拥有客户资源的企业充当交易中间商,促成售电公司与客户签署售电协议。但如不注重代理商的风险控制,朋友瞬间可能变为“敌人”。

这年头售电难做啊,寻找客户就是其中一大痛点。很多售电公司为了扩大客户源纷纷采用“代理商”模式即委托拥有客户资源的企业充当交易中间商,促成售电公司与客户签署售电协议。但如不注重代理商的风险控制,朋友瞬间可能变为“敌人”。

今天,多才多艺的阳光律师就为售电公司的小伙伴们梳理下代理商的法律风险管控的“江湖黑话”。

避坑防雷,包教包会

有借无还

释义:有的小型售电公司“代理人”借着大售电公司名义,使用央企的标识、印信等“招摇撞骗”,直到惹出大篓子无法收场,还要坑一波售电公司让其被卷入诉讼纠纷。

很多售电公司觉得很冤枉——

“我们没有授权代理商做这些事啊!”

要知道《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做好代理商的授权管理,防止自己公司“被”代理,承担本不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售电公司的小伙伴们要当心了

隐约其辞

释义:在分配利益时代理商纷纷上线,但售电合同中关于赔偿损失的约定往往都隐形掉了,这就让售电商变得容易“受点伤”。

售电公司与代理商利益分享方式多种多样,有利润分享型、保底降价型等等,有的给与代理商一定的权限(如交易电价降价一定金额的权利),这些约定都表明售电公司在利益分享机制方面与代理商严格“划清了界限”。

然而,代理商往往能够与售电商“同富贵”,而不能“共患难”。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昨天给与的降价额度授权,说不定今天就不能用了。这时候,很多售电商想起了他们的律师朋友:我们不想让“他们”代理了,价格太低没法做,请问律师有没有办法?

《合同法》第411条告诉我们:“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约定清楚了利益分享机制,还需要约定在解除代理的情况下,代理商的损失计算方法及限额。

昏昏欲睡

释义:地方税务部门在不了解售电的情况下,将售电交易统一适用16%增值税率,让售电交易成本增加。

售电公司和代理商小伙伴们都一致认为:促成售电交易是一种销售服务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率应为6%,并把税率写进了合同当中。殊不知,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并不了解售电这个新事物,对签有复杂分成公式的代理合同有点“懵圈”,其结果就是凡是有“售电”的,都适用16%增值税率。

向税务部门解释清楚交易模式固然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在售电合同中应约定税金分担机制问题。毕竟,10%的差额可不是个小钱。

招之即来

释义:在大巡视、大监察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内部设置了严格的供应商遴选制度,所以一般供应商都是通过招标得来的。

有售电公司的朋友无奈的向我们发问:

国企选择售电代理商真的要招标吗?

《招投标法》等法规告诉我们:售电代理商的选择并不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此外,代理商是主要“看气质”的行当,硬是要打分比较,估计是难以选择到合适的代理商。因此,只有企业勇于担当,运用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市场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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