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央下文件可成立第二家售电公司,也就是卖电的公司,截至2016.09.30全国已有1455家已完成了注册,售电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初步分析,规定中第三类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如果这样规定第三类售电公司无法生存,其原因是:在10KV配电网的一条线路中接有几十或上百个小企业,当前的配电网归电网企业管理运营,第三类售电公司由于没有配电网运营权所以也无法向用电户售电,第二类售电公司虽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也无法向用电户售电,即便售电公司电价低于电网企业由于仅有一条线路售电公司也无法向用电户售电,(这是个技术上的难题已有设想解决方案)只有第二类售电公司投资新建一条线路,依电价低于电网企业为优势即可挣取到部份或大部份用电户,此时原有电网企业管理的线路仅有保底的用电户无奈就要停运了,否则供电成本太大造成亏损。
建议国家发改委对10KV配电网的电力改革做为单独题目列出,不能和35KV~220 KV配电网一样做出统一规定。
作者系吉林省集安市农电局退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