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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全面掌握售电公司运营模式

2016-09-29 21:27:00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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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简称中发9号文)清晰地传递了售电公司将在后续的电力产品购销、价格竞争、资源配置等方面综合作用的信号,对发电企业来说,正视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简称“中发9号文”)清晰地传递了售电公司将在后续的电力产品购销、价格竞争、资源配置等方面综合作用的信号,对发电企业来说,正视其存在、着眼其未来、谋划其运营是亟需考虑的问题。
 
对售电公司的理解
 
售电公司的性质
 
中发9号文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中均未给出售电公司的明确定义。但中发9号文明确了售电公司的业务范围,一是“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二是向用户销售电力;三是鼓励售电主体创新服务,“向用户提供包括能源合同管理、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四是将“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这个业务范围实际上已经明确了售电公司依托电网这一输配电平台,以电力产品购销为核心业务、兼顾用户增值服务、逐步参与增量配电业务的总体运营思路。也就是说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售电公司的经营工作核心是买入卖出,本身并不生产电力,是一个标准的商业机构。
 
售电公司所经营的商品
 
在国家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以后,作为售电公司购买和销售的对象,电被赋予了更多的商品属性,其核心层是电及其所带来的使用价值,形式层既包括电本身的电能质量,也包括售电公司的品牌、商标和形象等。如果把增值业务作为一系列巩固市场份额的附加手段而非独立商品使用,则能源合同管理、综合节能、用能咨询等属于延伸层商品。这三个层次的商品加以综合运用,才能发挥最大的市场竞争效力。
 
发电企业组建售电公司的市场定位
 
按投资主体不同,售电公司可划分为电网投资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投资的售电公司、政府主导的售电公司(如工业园区)、用户企业投资的售电公司、前述主体(或部分)联合投资的售电公司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售电公司。与其他售电公司比较,发电企业投资组建的售电公司与其竞争对手的经营环境既有共性也有个性,竞争中优势、劣势并存。
 
经营环境分析
 
从投资主体角度看,中发9号文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组建售电供热等公共服务公司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意见》又进一步提出了“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的概念。但从实操角度看远不止这些,目前全国已注册的售电公司中不乏其他类型的企业,如电力装备制造、软件研发等类型企业。从远期看,随着对电改政策性文件解读的不断深化,极有可能出现大型用户或小型用户联合体组建的售电公司。也就是说,每一个售电公司都将面临来自整个电力发供销产业链的竞争压力,存在目标市场即竞争对手的现象,其中来自发电下游电网、工业园区和用户等方面的竞争尤其需引起高度重视。
 
从经营角度看,售电公司作为商业性质的企业,通过购销盈利是其普遍性的根本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压力较大,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全国电力过剩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可让渡利益逐步被削减;二是地方政府通过本轮改革压降能源行业利润、撬动地区经济增长的期望值过高,初期对售电公司的政策支持力度有限;三是用户企业在诸多售电公司的竞争中渔利,压缩售电公司代理费。总体看售电公司可保留的购销差价空间较小,在发、售电博弈和组合初期,将造成售电公司微利经营甚至无利可图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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