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开展2019年第三批售电公司入市注册工作,注册指引及相关附件材料如下:
附件1
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售电公司市场注册 3
第三章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 8
第四章 售电公司市场注销 12
第五章 零售用户绑定 15
第六章 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 19
第七章 附则 20
附件1:售电公司注册流程图 21
附件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22
附件3: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 26
附件4: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模板 30
附件5-1:售电公司注册申请表 32
附件5-2:售电公司变更申请表 33
附件5-3:售电公司注销申请表 34
附件6:入市协议 35
附件7:授权委托书 44
附件8:关于同意电力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注册材料进行公示的声明 46
附件9:关于同意电力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变更材料进行公示的声明 47
附件10:注册提交材料目录清单及填写说明 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办理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含绑定)相关业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指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中心的注册服务与全过程管理,包括市场注册、注册变更、市场注销、零售用户绑定等。
第三条[注册遵循原则]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市场注册服务。
(二)自主自愿的原则。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根据参与市场交易的需要,按照“自主自愿、自由选择”的原则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
(三)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遵循“一地注册、信息共享”的原则,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进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售电公司应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职责范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在两个及以上省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需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申请注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市场注册全过程业务,并将信息推送至售电公司拟开展售电业务的省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注册情况;负责各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的公示及向国家发改委、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备案。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仅在一个省内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在预开展售电业务的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市场注册。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在本中心交易平台市场注册全过程业务;受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和本省交易中心受理的注册申请;按月汇总本省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并将汇总情况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本省交易中心注册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售电公司向能源监管机构、本省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已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若在其他省开展售电业务,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申请业务范围变更,原生效业务范围保持有效。
第五条[信用评价机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力交易中心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做好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第六条[已注册的管理原则]本规范指引发布前已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交易平台注册的售电公司继续有效,并适用本规范指引。规范指引发布后售电公司业务办理按照本规范指引执行,按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完善相关注册信息。
第二章 售电公司市场注册
第七条[注册流程]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开展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业务。
第八条[注册条件]售电公司申请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及有关省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准入条件。
(二)已按相关省要求准备完整的市场注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信用承诺书,公示材料,营业执照,资产总额、专业技术人员、经营场所、信息系统或客户服务平台等支撑材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材料。
1.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资产要求。资产总额支撑材料为具备资质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申请当月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总额的有效文件。审计报告内截止时间距初始提交材料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验资报告内截止时间距初始提交材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要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撑材料中的资产总额要大于等于售电公司所承诺的资产总额,承诺的资产总额与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总额保持一致。
2.专业人员。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人员要求,专业人员应为售电公司的全职在岗职工。其中:
i.专业人员资质支撑材料为专业人员与售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售电公司为专业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企业版)。
ii.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应为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或其授权的大型企业单位职称评定委员会颁发的电力类或经济类职称证书。电力类职称可包括电力电子、机电、通信等强弱电领域。
售电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专业人员不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人员条件的,应及时依法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具体要求及流程见第三章。
3.经营场所及信息系统。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经营场所和设备要求。经营场所需满足公司办公需要,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经营场所照片等,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经营场所照片等。
具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需要的信息系统或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支撑材料:信息系统或平台功能简介、功能界面截图、采购/开发合同或软件服务协议等。
(三)法律、法规及其他各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参与交易条件]售电公司完成市场注册后若参与市场交易,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在交易平台的注册,同时完成入市手续办理。
2.已与获得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签订有关购售电合同或协议,并将购售电合同或协议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3.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绑定关系成立,且代理客户电量总数满足各省最低电量规模要求。电力用户在同一时间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
4.同一市场主体在同一次交易中只能以一种身份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条[中止交易]发现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电力交易中心应上报政府主管或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可以暂停或中止其参与电力交易。
(一)售电公司在正常的企业经营中,发生资产减值、人员流动等情况,已经达不到售电公司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或代理用户的电量规模所对应要求的资产要求。
(二)本规范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信用承诺与风险告知]售电公司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或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固定格式的“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和“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注册申请]注册申请流程如下:
(一)平台申请。售电公司按照本规范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职责范围,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申请。售电公司按照各电力交易中心要求,将有关信息填写完整并上传所需附件材料,对注册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完整性检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检验。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按要求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材料提供。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对售电公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检验后,告知售电公司携带有关原件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按照要求装订成册。电力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售电公司提供原件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注册公示]注册公示流程如下:
(一)信息公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原则上在每月初将满足公示要求的售电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同步将售电公司有关信息按照申请的业务范围推送至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其中: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sgcc.com.cn)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特殊情况除外)。公示期间售电公司不能变更注册信息。
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通知后,推送当天确认推送结果,未收到推送的要及时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确认收到推送后,汇总本省受理的售电公司注册申请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注册申请,原则上收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对满足公示条件的售电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特殊情况除外)。省电力交易中心将“信用中国”公示信息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信用中国”公示。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力交易中心分别处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公示。
(二)公示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接收的反馈意见或投诉等由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并处理。对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至省电力交易中心的售电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需及时将公示是否通过反馈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公示期满后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三)注册生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注册自动生效。电力交易中心在“信用中国”、交易平台网站、地方政府指定的网站等发布公示结果公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各省电力交易中心的售电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公示通过后对该省进行生效。省电力交易中心公示结果公告需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统一在“信用中国”进行公示。
(四)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在北京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纳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目录。省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且在本省注册生效和本省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并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注册生效后售电公司自行办理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注册备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的注册生效情况,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的售电公司注册生效情况向省级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注册信息变更分类]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包括一般信息变更与重大信息变更。其中重大信息变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业背景的股东进入或退出情况、第一大股东变更情况、股东持股数量发生超过或低于三分之二、三分之一比例的情况;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售电相关的内容);
(四)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售电量规模与资产总额的关系,发生影响售电量规模的资产总额变化;
(五)从业人员(高级、中级职称人员变更);
(六)独立售电公司变更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变更为独立售电公司;
(七)各省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重大信息变更的其他事项。
重大信息变更之外的信息变更属于一般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一般信息变更]售电公司发生一般信息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首次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支撑材料,电力交易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检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变更]售电公司发生重大信息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支撑材料,并按照本指引第二章规定再次履行承诺、公示、备案等手续,重大信息变更公示期为7天。其中,对重大变更中资产减值达不到代理电量规模要求、人员流动达不到售电公司准入最低要求的变更,参照第十条原则处理。
第十八条[新增业务范围]新增业务范围变更期间,原业务范围保持有效,可参与原业务范围的市场交易,新增业务范围需待在相关省份生效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九条[注销业务范围]注销业务范围分为自愿注销业务范围和强制注销业务范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将注销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注销情况报省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一)自愿注销业务范围。售电公司处理完在该业务范围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后,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对注销申请进行检验,检验通过后通知售电公司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核验后,将注销申请推送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交易中心核实售电公司在该省的交易情况及合同履约情况,如有未履约合同且未转让,则驳回注销申请,待处理完未履约合同后再次申请。如未参与交易或不存在未履约合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注销情况对外公示。公示期满后省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受理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确认注销生效。
公示期间如果存在异议,则注销不能生效,待异议处理完成后再次申请注销。
(二)强制注销业务范围。在多省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未按省内要求办理入市手续或被有关国家、省政府主管部门强制取消业务范围的,售电公司需按照上述业务流程办理注销业务范围。如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注销业务范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力交易中心有权强制注销业务范围。
售电公司强制注销业务范围前,应继续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依法转让。
第二十条[注册信息更新]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变更时,对于支撑材料过期的,需重新提交支撑材料,并在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信息变更后,方可进行业务范围变更。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信息变更的公示与备案]售电公司进行一般信息变更时,不需要重新公示与备案。
售电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时,受理变更的电力交易中心需对售电公司变更的内容进行公示与备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信息变更时,需将变更情况同步推送给有关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信息变更时,需将信息变更情况推送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有关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处理]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在注册电力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或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经核实后电力交易中心将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并通过“信用中国”、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对外通报。
第四章 售电公司市场注销
第二十三条[注销分类]售电公司市场注销主要包括自愿注销与强制注销。
自愿注销指售电公司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退出电力市场,注销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强制注销指售电公司因违约、违反相关规定等原因被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强制退出电力市场,注销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
第二十四条[强制注销]已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交易合同转让]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交易合同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按有关规定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强制注销流程]当售电公司发生本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当退出市场,但未提出退出申请的,电力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政府指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实施强制退出。
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注册或进行过业务范围变更的售电公司强制退出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通知各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业务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强制终止该售电公司相关业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分别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自愿注销申请]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市场注销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申请内容包括:
(一)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
(二)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声明;
(三)与发电企业、零售用户已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的结算清算情况;
(四)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未履行合同的转让协议;
(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市场时,应提供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自愿退市流程]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注销申请。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开展售电业务的,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单一业务范围的售电公司由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受理。
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注销申请,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对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检验,检验通过后,将注销情况在政府指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该售电公司退出市场生效。
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受理本省注册的售电公司注销业务。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办理退市手续的售电公司提交申请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退市信息推送至各业务相关省交易中心,各省交易中心及时处理退市流程。
第二十九条[市场注销和备案公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重新注册]售电公司退出市场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市场,若再次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需重新办理市场注册手续。
第五章 零售用户绑定
第三十一条[绑定原则]按照登记备案制度,售电公司可代理零售用户完成相关注册和绑定工作。零售用户可通过登录电力交易平台、授权手机号码短信、授权邮箱邮件、企业公函、电话通话等方式进行确认。
其中,对于零售用户登录电力交易平台确认方式,必须满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所规定的身份识别和验证要求。
对于电话方式,通话必须事先告知零售用户进行录音。
短信、邮件、企业公函等方式,告知零售用户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或意见申述,逾期视为默认。
第三十二条[信息检验] 省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零售用户注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零售用户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检验(特殊情况除外)。零售用户信息不完整的,需进行补充和完善;对不在政府动态目录清单中或不满足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电力交易中心不受理注册。
对于售电公司代理注册的零售用户,必须提供零售用户盖企业公章授权的手机号或企业邮箱以及必要的联系人。
第三十三条[用户绑定]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后,售电公司需通过零售用户所在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绑定申请,并上传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第三十一条原则,完成与零售用户的确认。
第三十四条[用户及绑定关系]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绑定关系主要包括:直接交易用户与零售用户相互转换、绑定新注册零售用户、零售用户变更代理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代理关系续签、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绑定关系提前解除。
(一)绑定新增零售用户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后,售电公司在用户所在地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申请绑定,上传有关资料,零售用户按照第三十一条原则方式完成对绑定申请的确认,交易中心完成检验后将相关绑定信息推送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对计量点等信息进行检验,将检验结果反馈交易中心。若检验通过,则绑定关系生效;若未通过,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完善信息再行绑定。绑定关系期限与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二)直接交易用户转零售用户
直接交易用户可以自愿登录电力交易平台申请转为零售用户,或售电公司绑定后自动转为零售用户。直接交易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后,由售电公司在零售用户所在地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出绑定申请,上传有关资料,零售用户按照第三十一条原则方式完成对绑定申请的确认,确认后,后续流程同售电公司新绑定零售用户流程。
(三)零售用户变更代理售电公司
经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协商,双方提前解除代理关系时,由售电公司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出解除绑定关系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零售用户按照第三十一条原则方式完成对绑定申请的确认,具体流程按照本指引第三十六条解除绑定执行。零售用户与原售电公司的代理关系解除后,再由新代理售电公司到交易中心提交零售用户绑定关系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具体业务流程与绑定新增零售用户一致。
(四)零售用户转直接交易用户
售电公司代理的零售用户如果要参加大用户直接交易,需纳入政府主管部门直接交易用户目录,在与售电公司的相关合同履约完成,费用结清后,在电力交易中心提出变更申请,交易中心检验通过后,零售用户转直接交易用户生效。
(五)绑定关系续签
若原代理关系到期后,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不办理续签手续,则视为代理关系期满终止。从原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售电公司不能代理零售用户参与相关交易业务,原代理关系终止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
当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原代理合同终止前,续签了代理合同或购售电合同,则售电公司应在原代理合同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提交零售用户绑定关系续签申请,零售用户按照第三十一条原则方式完成对绑定申请的确认,确认后提交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检验,并上传相关支撑材料。交易中心检验通过后,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绑定关系延续。
第三十五条[信息变更]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信息变更分为一般信息变更和重要信息变更。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在用户所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信息变更业务。
(一)零售用户一般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在属地电网企业办理“分户、过户、改压、增容、更名”等重大变更业务时,零售用户或售电公司代理零售用户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所在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修改变更信息,说明变更原因并上传相关支撑文件,提交变更申请。
(二)省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电力用户信息审核,相关信息推送至电网企业营销部门核实。对电力用户信息不完整的,需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零售用户在办理“分户、过户、改压、增容、更名”等重大变更业务期间,不能作为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交易,变更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六条[解除绑定]经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双方协商,双方提前解除代理关系时,需由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解除绑定关系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零售用户按照第三十一条原则方式完成对绑定申请的确认,提交交易中心进行检验。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存在解除绑定申请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完毕。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全部交易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本条规定办理解除绑定。若售电公司拒绝提供解绑服务,零售用户可采取平台登录提交或第三十一条列举的方式,或交易大厅现场办理方式进行。
电力交易中心检验零售用户参与的交易业务是否全部办理完毕,若未办理完毕,通知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办理后续业务;若已全部办理完毕,则解除关系生效,电力交易中心通知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
第六章 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信用评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有关规定,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各电力交易平台注册售电公司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十八条[联合惩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要求,电力交易中心收集电力直接交易数据及相关信用信息,将发现的售电公司失信行为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协助其开展“黑名单”认定。
第三十九条[建立信用记录]电力交易中心建立售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高管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采集记录,将发现的失信行为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对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售电公司,通过“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条[失信联合惩戒]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对于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3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对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解释]本规范指引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执行和修订]本规范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时按照国家最新要求进行修订。
附件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市场成员名称),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售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资产总额:,年售电量不超过亿千瓦时/不限制,供电电压等级千伏,(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供电范围。(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
本企业严格遵循国家/省参与电力市场的各项准入条件,严格按要求配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人员、技术条件,自愿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本企业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3.本企业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拥有一名及以上高级职称和三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本企业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本企业将按时办理完成和正确使用电力交易平台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保障账户和电力交易平台数据安全。
6.本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向电力交易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保证公示和提交的材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7.本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和规则已进行了全面了解,知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交易机构有关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8.本企业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信息。
9.本企业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10.本企业严格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1.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按要求提供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和信息,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12.本企业自愿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则,保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职责义务。本企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售电公司须对1-13条内容作出承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1-13条基础上还须对以下14-22条内容作出承诺:
14.本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资产总额的20%。
15.本企业拥有20名及以上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其中拥有2名及以上高级职称和5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16.本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7.本企业承担经营区域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18.本企业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经营区域内配电网,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负责经营区内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19.本企业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20.本企业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21.本企业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22.本企业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和相关惩戒措施。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时间:
附件3: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
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
各电力市场主体:
在进行电力市场交易时,由于收益与风险共存,为了使各市场主体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特制定本风险告知书,请认真详细阅读,充分认识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风险收益特征,认真考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决策。
电力市场化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电力交易市场的变化、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可能会引起电力交易市场的波动,致使贵公司存在亏损的风险,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和政策风险
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交易规则发生变化,以及政府对电力市场和监管政策的调整,都可能引起电力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致使贵公司存在亏损的风险,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市场经营和信用风险
由于市场主体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变化和经营管理等因素,如市场主体经营不善、信用维护不足、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有可能引起该市场主体电力市场价格的波动;由于市场主体经营不善会导致该市场主体中止交易或注销电力市场主体资格,贵公司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市场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相关事项时,由于受委托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市场主体和受委托方共同承担责任。
四、技术风险
由于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撮合、清算交收、信息披露与电网公司信息系统接口、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等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该公司带来损失或交易撮合无法成交等风险。电力交易中心将着力化解,但可能会难以完全避免。
五、安全风险
由于贵公司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公告查阅不及时等原因可能会使贵公司发生亏损;交易平台上操作完毕后未及时保存,致使未申报成功而造成的损失;交易平台上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致使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交易平台上交易未及时退出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或他人恶意操作,从而造成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在贵公司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时,委托他人代理电力交易,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有可能造成损失,他人给予贵公司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贵公司发生亏损的可能。
六、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的瘫痪;电力交易市场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电力交易信息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贵公司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贵公司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七、其他风险
特别提示:电力交易中心敬告各市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认真制定电力交易策略。电力市场化交易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贵公司在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全部风险及电力市场的全部情形。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
若贵公司同意风险提示内容,请贵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横线上抄写以下内容:
(本公司已认真阅读《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并完全理解和同意,自愿承担电力市场交易中的各种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及损失。)
市场主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本入市协议由下列两方签署:
(1)(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发电、用电、售电、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2)(市场运营方,以下简称乙方):系根据中发〔2015〕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电力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所在地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在省(市、自治区)市(区)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售电公司,自愿进入省(市、自治区)进行售电经营,资产总额万元,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千瓦时,意向电量千瓦时,甲方作为售电公司,符合政府有关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自愿进入市场参与电力交易。
(本条以下内容适用于要求提供履约保函的省份)
依照乙方电力市场规则要求,甲方向银行申请以乙方作为受益人,开具万元的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在甲方出现以下情况下,且资金结算方提出相应索赔请求时,乙方在确定事实基础上,可代资金结算方:国网省电力公司,在保函约定的范围内向担保银行提出索赔,并转付给资金结算方。
1)甲方不能按照在乙方成交或备案的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约定,当月内完成结算;
2)甲方在当月内发生不能按照乙方出具的结算依据向资金结算方完成资金结算;
3)甲方其他违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导致资金结算方无法完成当月结算的情况。
甲乙双方同时约定,在发生任何涉及甲方直接交易(含合同转让)合同、与零售用户的购售电合同争议情况下,甲方均应在十五天内按照争议金额补充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否则乙方有权临时中止甲方市场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
乙方有权应甲方保函出具的银行要求,提供甲方全部的投标和中标文件和交易合同,乙方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条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仔细研读了有关电力市场化交易法规、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文件。乙方已就相关问题做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已知悉参与乙方组织的电力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三条双方以相关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甲方承认相关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文件赋予乙方的权利实为市场运营之必需,并承诺自愿承担对乙方行使前述权利可能出现的全部风险。如交易情况异常,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第四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账户等,负责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和数字证书,自行保存和修改密码。交易帐号、数字证书和初始密码一经使用,即为甲方行为,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和交易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甲方的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乙方郑重提醒甲方自领到初始密码后立即更改,并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码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要求,为确保交易过程安全,防止交易数据被截取、篡改、顶替申报,规避网络安全风险,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电子印章及时间戳认证。甲方可购买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自行保存和修改数字证书密码,在正确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下,由该第三方提供账户安全保障。
甲方自愿同意通过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甲方自愿同意使用由市场运营机构提供的交易账号和数字证书,自行保存和修改密码。交易账号、数字证书和初始密码一经使用,账号产生的交易行为即为甲方行为。任一方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和交易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甲方的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甲方自领到初始密码后立即更改,并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码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自行承担因自身故意或过失导致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管理不善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 甲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报价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在变更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因不可预测或乙方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数据中断或丢失,交易恢复后以故障发生前电子交易系统最后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条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甲方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第十一条甲方按照交易规则以及相关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缴纳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费用标准按照经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对违反有关法规、交易规则等行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并可以暂停或中止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
(一)督促改正;
(二)出具警示函;
(三)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四)拒不整改的,报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处理;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甲方注册信息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或发生强制退市情形的,乙方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同意后可以暂停或中止其参与电力交易。
第十三条甲方同意相关费用支付情况、电力交易及履约情况、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履行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注册信息及资料、电力交易等信息及资料用于甲方信用评价,且乙方有权将评价结果在“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披露。
第十四条除法规、交易规则及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和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十五条甲方参与乙方组织的交易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交易的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并随时关注交易规则的调整。
甲方对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并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中心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因违法上诉承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电力交易中心的管理与惩处。
第十六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甲方应对信息进行独立分析、判断,甲方据此进行的交易风险自担。
第十七条如甲方违反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和市场规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暂停或取消甲方交易资格。
第十八条本协议采用书面文件签署时,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的,自甲方在乙方进入网络交易系统之前阅读本协议并点击“已阅读同意”时生效,甲乙双方需另行签订本协议书面文件用于存档及备案。但是,若甲方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未通过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失效。
甲方自愿退市或依法被强制退市的,或被取消交易资格的,则自甲方被注销市场交易注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失效。
第十九条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使用交易平台过程中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如送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有要求,则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特别提醒:甲方确认在同意订立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充分的理解,对乙方所特别提示的,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有充分了解和预期。甲方承担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全部风险。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进行了充分展示和详细说明,签订合同系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附件10:注册提交材料目录清单及填写说明
注册提交材料目录清单及填写说明
一、市场注册纸质材料清单
1.关于同意电力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注册材料进行公示的声明(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法人代表本人提交材料不需此项);
3.售电公司注册申请表(原件);
4.信用承诺书(原件);
5.风险提示书(原件);
6.售电公司公示材料(原件);
7.营业执照;
8.开户许可证;
9.公司章程;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资产总额支撑材料(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12.专业人员资质支撑材料(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企业版));
13.企业经营场所支撑材料(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供经营场所现场照片);
14.售电公司信息化系统支撑材料(信息化系统功能简介、主要功能界面截图及软件购买合同或服务协议);
15.提交的书面材料与注册申请信息电子版材料一致的声明(原件);
16.其它文件。
二、注册变更纸质材料清单
1.关于同意电力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变更材料进行公示的声明(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法人代表本人提交材料不需此项)
3.售电公司变更申请表(原件);
4.信用承诺书(原件);
5.售电公司公示材料(原件);
6.营业执照;
7.开户许可证;
8.公司章程;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资产总额支撑材料(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11.专业人员资质支撑材料(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企业版);
12.企业经营场所支撑材料(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供经营场所现场照片);
13.售电公司信息化系统支撑材料(信息化系统功能简介、主要功能界面截图及软件购买合同或服务协议);
14.其它文件。
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如果第6-14项没有变更,不需要重复提交。在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如注册时未按本规范指引提交材料,业务范围变更时需要按照规范指引要求进行补充。
三、材料说明
以下“说明”仅供填写申请表及提交材料参照使用。
1.售电公司申请表按照附件5表格格式填写。
2.营业执照中“企业经营范围”项中应包含“电力供应”、“售电”、“供电”、“电力销售”等类似内容,具体按照各地工商注册有关规定执行。
3.信用承诺书按照附件2样式填写。公示信息材料需按照公示信息模板编写,需将相关文件原件扫描件插入到WORD文档中,最后形成完整公示文档。
4.“其它文件”指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5.售电公司提交电子版材料中,信用承诺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资产总额支撑材料、职称证书等需要原件扫描上传。纸质材料清单中注明提交原件的需提交原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6.收到通知提交纸质材料短信的售电公司请严格按材料清单内容及顺序准备相关纸质材料。要求添加整体目录,每项内容前添加隔页并标注清单内容,装订成册,不需要添加页码。其中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产支撑材料、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租赁合同、开户许可证等提交纸质材料时需要携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