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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浙江电网公司的代理购电公告歧义多

2021-10-27 14:23:12 电力法律观察 观茶君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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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网为什么搞独家代理、把售电公司都踢出市场?中央要求培育配售电环节独立市场主体,浙江电网的做法符不符合中央要求?一大早,观茶君
 
“浙江电网为什么搞独家代理、把售电公司都踢出市场?”
 
“中央要求培育配售电环节独立市场主体,浙江电网的做法符不符合中央要求?”
 
一大早,观茶君就收到了不少小伙伴的抱怨。原来,是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发布的代理购电公告引起了他们的不满。观茶君赶紧找来公告,一探究竟。
 
不看不知道,一看忍不住给了两个字,差评!
 
之所以给差评,是因为这份公告的内容容易引发歧义乃至误解:一份对代理购电服务进行说明的公告,应该准确传达政策精神,让公众清楚了解所要采取的措施,如果能让不同的读者得出不同的乃至截然相反的结论,甚至认为公告违反文件要求,那就不能不说是公告本身的问题了。
 
观茶君试着分析了一下歧义产生的成因。
 
首先,要看“只允许电网公司独家代理”的理解是怎么来的。
 
客观来说,主要是内容的先后顺序问题和用语问题导致的。公告对电网公司代理购电和售电公司代理都作了说明,但却先说了电网公司代理购电,后说了售电公司代理问题,而且用语非常绝对。比如第2条表述为,“按照政府文件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我公司供电范围的工商业用户全部由我公司代理参与市场购电”,注意,采用了“供电范围内的工商业用户”“全部由我公司代理”的表述。在这种情况下,后面的第3条再说“选择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根据政府文件公布时间起可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第4条再说“对于选择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11月10日起可在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签订代理购电合同”,很容易给人前后矛盾的印象:已经全部被代理了,还有选择吗?
 
同时,公告缺乏“暂”“暂时”等关键字,很难得出电网公司代理购电是按照发改委文件所做的“暂时性”安排的结论,虽然从“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的时间限制来看,观茶君认为应该是暂时的过渡性措施,但遗憾的是公告中并未予以明确表述:既未明确这一个月是暂时性措施,又没明确暂时性措施结束后的衔接问题。
 
因此,虽然第2条中有“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这一时间限制、有第3条关于选择进入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的表述,但这些信息却很容易被忽视,让读者形成第一印象:电网公司独家代理,没有售电公司的事了,而且还不是国家发改委文件所要求的暂时性安排。
 
有了上面的印象,“公告涉嫌违反文件要求”的判断也就随之而来了。
 
一个好好的公告,就这样被读出了不同的理解。
 
观茶君相信,这肯定不是浙江电网公司的本意。毕竟,“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发展配售电环节独立市场主体”,是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的最新要求;对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国家发改委已经连续发布了1439号文、809号文等一系列文件,相信作为央企的子公司,浙江电网公司绝对不会犯违反国家改革文件的低级错误。
 
一个公告并不代表行为的全部,我们看行动。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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