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信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1. 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2. 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1. 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2. 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3. 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补贴。
详情如下: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经信能源〔2018〕161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经信(商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治,加快建立健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7〕76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推进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市委文明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附件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治,加快建立健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7〕76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界定
(一)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2. 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
3. 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二)发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服从电力调度管理;
2. 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未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3. 违反相关规定,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以及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连接的专用线路。
(三)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2. 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四)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2. 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3. 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补贴。
(五)电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2. 未严格落实电网安全责任,供电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
3. 未做到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电网企业的无歧视公平接入;
4. 存在干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相互自主选择的行为。
(六)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转让、出租出借、借用挂靠、涂改、伪造许可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 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4. 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 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督查不及时整改;
6. 未按核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
7. 发生因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引发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8.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七)电能服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提供的平台或产品问题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2. 拒不处理客户投诉;
3. 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4. 骗取国家政府补贴。
(八)电力设备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
2. 在施工(建筑、安装等)、调试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3. 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得到解决;
4. 存在商业行贿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
(九)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交易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2. 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
3. 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4. 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5. 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十)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在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未按照规划总量进行产能布局、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失衡,违反相关优选原则;
2. 选择性执行或变相、消极、错误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
3. 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不达标;
4. 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
5. 违法违规变更新建项目投资主体;
6. 需核准的电力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核准文件规定建设;
7. 电力项目存在超容量建设、停产整顿项目继续建设、为争取国家补贴指标而虚拟项目、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低效项目等情形。
(十一)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
2.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
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 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
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7. 在电力、核电厂等领域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建立电力应急指挥体系,未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8. 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环保设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
9. 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十二)在许可监管中发现电力行业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出租出借或借用挂靠许可资质;
2. 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相关业务且限期未完成整改;
3. 不具备许可条件仍从事相关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许可变更或注销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
4.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十三)市场主体具有相关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
(十四)市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无明确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内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三、联合惩戒的措施
根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电力主管部门将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联合惩戒工作顺利开展(相关依据及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取消电力交易注册。对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 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电力交易注册申请,依法依规限制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三)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四)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将失信情况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五)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六)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七)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依法将失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八)将失信情况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九)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将其失信情况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的参考,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一)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
(十二)限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已取得的荣誉性称号应按程序及时撤销。
(十三)将有关失信信息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电力主管部门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提供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相关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福州”网站等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内容,依法依规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通过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平台反馈给电力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317号)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提供给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中移除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六、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工作方案,制定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的使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工作方案出台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