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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南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印发:2018年市场直接交易总量为2亿千瓦时(含)以内

2018-11-26 09:53:47 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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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交易电量提供月度发电计划、用电计划(含计划基数电量和计划交易电量),交易中心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偏差电量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周期内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其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之间的偏差,允许范围暂定为±4%。

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2018年海南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和 2018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确定 2018 年市场直接交易总量为 2 亿千瓦时(含)以内。市场主体须符合《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的相关条件,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方可开展市场交易,注册后当年不能退出市场。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交易电量提供月度发电计划、用电计划(含计划基数电量和计划交易电量),交易中心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偏差电量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周期内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其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之间的偏差,允许范围暂定为±4%。

详情如下:

2018 年海南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和《海南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结合《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琼工信运行〔2018〕368 号)和《关于做好 2018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琼工信运行[2018]399 号)的有关规定和根据海南的实际情况,制订 2018 年海南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一、交易原则

(一) 坚持 市场 主导

建立健全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电力交易市场有序竞争、开放竞争,建立市场发挥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价格信号反映电力市场供求关系,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电价响应。

(二)坚持政府引导

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综合考虑发电、供电、用电各方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稳定省内用电量等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平衡发电、供电、用电三方利益。

(三)坚持契约精神

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崇诚实守信典范,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有效维护各方主体利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坚持节能减排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节能发电调度有关政策要求,以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均衡协调推进,优先保证清洁能源消纳。鼓励和引导用电企业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电力需求侧与供给侧良性互动。

二、市场主体注册

市场主体须符合《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的相关条件,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方可开展市场交易,注册后当年不能退出市场。确因自身原因,交易合同期内需退出的,经交易中心组织相关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报省工信厅、省发改委和海南能监办备案;市场主体退出后,原则上 3 年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但未在交易中心注册的用户由电网企业按照目录电价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企业注册待准入相关规定

制定后另行确定。

(一)注册流程

1.市场主体根据注册要求完成《注册申请表》、《注册信用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填写及准备后,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线上自助注册,也可携带所要求资料及原件到交易中心现场办理注册申请。

2.交易中心根据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关于电力市场主体准入要求,对市场主体注册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若审核未

通过则告知市场主体原因,市场主体按要求整改完毕后可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3.在注册申报资料全部审核通过后,市场主体按照交易系统的相关要求办理数字证书,办理完毕后可根据交易规则参与相关交易。

(二)注册提交资料

1. 电力用户

1)海南省电力用户注册申请表;

2)电力市场注册信用承诺书;

3)指定或授权参与市场交易人员的授权证明文件;

4)海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提示书;

5)若为内部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法人单位授权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

2. 发电企业

1)海南省发电企业注册申请表;

2)电力市场注册信用承诺书;

3)指定或授权参与市场交易人员的授权证明文件;

4)海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提示书;

5)企业营业执照

3. 电网企业

1)海南省电网企业注册申请表;

2)电力市场注册信用承诺书;

3)指定或授权参与市场交易人员的授权证明文件

三、交易规模、品种及方式

(一)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和 2018 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确定 2018 年市场直接交易总量为 2 亿千瓦时(含)以内。各发电机组交易电量上限=K×参与市场化交易机组容量/全部准入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年度交易规模(2018 年系数 K 暂定为 1.5),海口电厂交易电量上限为 4877 万千瓦时,东方电厂交易电量上限为 10345 万千瓦时,西南电厂交易电量上限为 5172 万千瓦时,昌江核电交易电量上限为 9606 万千瓦时。

(二)交易品种及方式

1. 省内年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自主协商交易价格、交易电量,确定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于规定时间内在海南电力交易系统中填报,原则上应由售电方(电厂侧)发起,购电方确认(用户侧),经安全校核后,签订交易合同。

2. 省内年度双边挂牌直接交易

在双边协商交易后,如果交易电量未达到上限,则由交易中心发起双边挂牌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分别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申报挂牌电量和价格,市场主体可以滚动调整电量和价格,买卖双方自主摘牌。交易结果经安全校核后,签订交易合同。

四、交易价格机制

直接交易电价为通过直接交易形成的市场化电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即为电厂侧直接交易结算的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电价应不高于电厂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上网电价,用户直接交易电价中,海南电网的输配电价按照海南省物价局对海南电网输配电价的最新规定执行。

五、交易组织及交易时序

首先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其次开展年度双边挂牌交易,年度电量需按月分解,如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成交电量已达年度上限,则不开展年度双边挂牌交易。拖欠电费的电力用户,不能参与交易。

(一)年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

1.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协商确定年度分月的交易电量和价格后,由发电企业在交易系统中发起申报,电力用户在时间节点前进行确认,在交易系统形成初步的年度交易意向,交易中心在年度双边交易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协商交易意向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和原因返回,交易中心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结果。

2.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发电企业购电,当电力用户选择两家及以上发电企业购电时,必须在交易系统中明确合同电量分配原则和结算顺序。

3.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如果超过年度上限,按照时间优先顺序进行削减。

(二)年度双边挂牌直接交易

1.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后,如成交电量未达到年度上限,则剩余电量继续开展年度双边挂牌交易,双边挂牌交易采用双挂双摘的形式开展。

2.双边挂牌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分别通过交易系统同时申报挂牌电量和挂牌价格(市场交易价格),采用相互摘牌、滚动调整、即时成交的方式开展。

3.买方或卖方根据挂牌电量和挂牌价格,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摘牌,成交价格是挂牌价格,双方可以重新挂单。当成交量高于双边挂牌交易计划总电量时,按买方(卖方)市场主体摘牌时间顺序进行削减,如同一时间成交的按照等比例削减。

4.挂牌交易成交后,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协商确定年度分月的交易电量和价格后,由发电企业在交易系统中发起申报,电力用户在时间节点前进行确认,交易中心在交易闭市后第 1 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挂牌交易意向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和原因返回,交易中心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发布交易结果。

六、安全校核

(一)交易中心在年度双边协商和双边挂牌交易闭市后第 1个工作日分别将所有年度双边交易意向电量提交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交易中心。

(二)安全校核未通过时,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意见,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布。

(三)双边协商和双边挂牌交易安全校核未通过时,按照时间优先顺序进行削减。

七、交易合同

(一)市场交易合同

市场交易合同分为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等。市场主体按照自主、平等原则,可对交易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补充,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交易合同。

(二)电力用户交易合同

1.电力用户交易合同分为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2.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双方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合同电量转让和中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

3.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与用户所属供电局签订的输配电服务合同(三方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中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含线损)收取过网费,并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进行电费结算。

(三)合同签订时限

交易中心公布经安全校核的成交结果后,购售双方需在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上述合同,交易中心汇总后报省工信厅、海南能监办备案。

八、发电计划形成与执行

(一)各发电企业发电计划分为基数电量发电计划和市场化发电量计划。

(二)根据海南省工信厅下达的年度基数电量发电计划,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据此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合同电量计划分解到月度,由电网企业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三)交易中心根据所有年度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的月度电量计划和月度各类交易成交结果,汇总编制按月发布。

(四)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调度机构要按照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及时披露事故情况及计划调整原因;影响较大的,应及时向海南能源监管办、省工信厅、省发改委报告。

九、结算流程及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一)电费结算流程及要求

1.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照电网企业抄表例日的抄见电量计量当月用电量和上网电量,抄表例日后的电量计入次

月用电量。

2.电力用户的电费构成包括:市场化电量电费、偏差考核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发电企业的电费构成包括:

电量电费、偏差考核电费。

3.月度用电结算顺序依次为,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分月电量、年度双边挂牌交易分月电量、偏差电量计算(月度只做参考)。结算方法:电力用户根据每月实际交易电量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结算,即根据该用户在电力市场上的所有合同的电量比值,将实际交易电量进行分配,然后乘以合同对应电价,得出月度电费。假定某一用户月度有 A、B、C 三份合同,月度计划交易电量为 P(A 电量+B 电量+C 电量),月度实际交易电量为 Q。则月度电费计算公式为:月度电费=Q*A 电价*(A 电量/P)+Q*B 电价*(B 电量/P)+Q*C 电价*(C 电量/P)。发电企业的市场化实际交易电量由其签订的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对应的电力用户市场化实际交易电量计算得出。

4.电费结算采用按月结算,按年清算的方式。由于目前电力交易方式只有年度双边协商和年度双边挂牌两种,市场化电费采用次月退补的方式。具体的操作方式为:电网企业保持现有模式按月对用户进行抄表,按照目录电价收取应缴电费,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年度交易的分月计划交易电量,于次月向电网企业及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根据结算依据,如市场化电价小于目录电价,则将差价电费退还用户,如市场化电价大于目录电价,则向用户增收差价电费。年底按照实际交易电量和计划交易电量的差值进行偏差电量考核后,统一清算。

5.交易中心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现行规定进行资金结算。市场主体接收电费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交易中心,逾期则视同没有异议。

6.电网企业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分别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结算相关电费。

(二)偏差电量处理方式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交易电量提供月度发电计划、用电计划(含计划基数电量和计划交易电量),交易中心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偏差电量指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在交易周期内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与其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之间的偏差,允许范围暂定为±4%。当前按年度电量实施偏差考核,月度偏差仅作记录。

1.超出允许正偏差的电量,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厂按照标杆上网电价进行结算。未超出允许正偏差的电量,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结算。负偏差部分仅作记录,暂不进行考核。

2.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交易电量的,偏差电量按上网电价的 10%考核。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发电企业因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交易的免于考核。

十、违约责任

(一)输配电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电力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计算每天的电费违约金。电力用户应先支付陈欠电费、当期电费违约金,再支付其他电费。

(二)电力用户欠费达 30 日,交易中心中止该用户市场交易,按照目录电价进行电费结算,交清电费后次月恢复市场化交易。

十一、信息披露

按照省工信厅发布的海南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和南方能监局的《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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