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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印发!

2018-12-03 14:05:38 福建能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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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布了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授权协议(示范文本)

福建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闽监能市场〔2018〕127号)》,其中公布了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授权协议(示范文本)

详情如下:

鉴于:

一、售电方与用电方已签订相关购售电合同。

二、供电方与用电方已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若用电方为租赁场所用电的,应取得持有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户主授权其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委托文书,并在交易中心备案。为明确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在电力市场售电、用电和供电过程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电力改革政策文件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1 本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以及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适用于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三方之间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

1.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合同三方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

1.3 本合同中提到的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仅适用于现阶段福建省市场化交易结算模式。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合同内容予以对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第二章 三方陈述

2.1 本合同的约束对象为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三方在交易中心注册的参加市场化零售业务的售电市场主体。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两方陈述如下:

2.2 本方以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交易确认单(附件 1,以下简称交易确认单)的签署作为对本合同的确认,接受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

2.3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4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许可、在交易中心办理注册并公示生效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5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6 本合同与《高压供用电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章 三方的义务

3.1 售电方义务

3.1.1 一般义务售电方应与用电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协商确定零售市场交易价格。

3.1.2 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售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3.1.2.1 售电方发现用电方存在用电安全隐患、违约用电、窃电、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

3.1.2.2 售电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

3.1.2.3 售电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3.1.3 配合事项

3.1.3.1 售电方应配合供电方完成相关档案建立。

3.1.3.2 售电方应协助处理电量电费争议,配合供电方向用电方实施催收欠费的相关措施。

3.1.3.3 售电方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3.1.4 电费连带责任

售电方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用电方拖欠电费的,应对用电方拖欠购电电费承担连带责任。

3.2 用电方义务

3.2.1 交付电费

3.2.1.1 用电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购电电费。

3.2.1.2 用电方将用电地址内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的,本合同项下用电方承担的交纳购电电费的义务并不发生转移。

3.2.1.3 用电方与售电方终止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用电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结清电费。

3.2.2 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3.2.2.1 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3.2.2.2 用电方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受电设施运行异常。

3.2.2.3 用电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3.2.2.4 用电方变更售电方或者需要由供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3.2.2.5 用电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3.2.3 配合事项

3.2.3.1 用电方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3.2.3.2 供电方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方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方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3.2.3.3 供电方依法依规实施停、限电时,用电方应及时停止、减少或调整用电。

3.2.3.4 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方负责,用电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方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3.2.3.5 用电方向供电方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按供电方相关规定办理,并事先告知售电方。

3.3 供电方义务

3.3.1 供电服务

供电方应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供电服务。

3.3.2 信息提供与披露

3.3.2.1 供电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信息披露。

3.3.2.2 为用电方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3.3.2.3 免费为用电方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3.3.2.4 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3.3.3 保底服务

在下列情形下,供电方应为用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3.3.3.1 售电方终止经营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

3.3.3.2 售电方无力提供售电服务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供电方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前提下,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供电服务。

3.3.3.3 用电方与售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到期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

3.4 保密义务

3.4.1 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其他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三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3.4.1.1 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3.4.1.2 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3.4.1.3 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一方书面解除其他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第四章 电量、电价与电费

4.1 电量

4.1.1 结算依据

供电方向交易中心提供按照相对固定的抄表例日每月抄录电表数据,售电方向交易中心提供与用电方确认的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偏差考核费用。交易中心根据双方提供的数据按照交易规则向供电方与售电方提供结算依据。如对结算结果存在异议,依据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4.1.2 用电方更换售电方的电量抄录及结算用电方更换售电方时,用电方应提前告知供电方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用电方、供电方与新售电方另行签订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抄表日,供电方启动特抄流程,按照抄表例日抄录的冻结数据,并由用电方、供电方、本合同售电方、新售电方四方确认。本抄表周期之前的电量归原售电方,下个抄表周期开始的电量归新售电方。

4.2 电价、电费

4.2.1 用户购电价格

用户购电价格由零售市场交易价格(折算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4.2.1.1 零售市场交易价格由售电方与用电方在双方签订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4.2.1.2 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4.2.2 用户购电电费

4.2.2 1 零售市场交易电费

按售电方与用电方在《购售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计算。

4.2.2.2 输配电费

(1)电度电费

按用电方各电压等级、用电分类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输配电度电价标准。

(2)基本电费

按供电方与用电方在《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计算。

4.2.2.3 政府性基金

按用电方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标准。

4.2.2.4 用电方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4.3 售电方市场交易电费

售电方参与批发市场的购电价格为其在批发市场交易中成交的市场交易价格;售电方参与零售市场的售电价格为售电方与用电方在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交易规则和售电方购电价格、售电价格、交易电量等交易数据,确定售电方市场交易电费,具体金额以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为准。

4.4 电费结算与支付

4.4.1 电费结算周期

4.4.1.1 供电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购电价格和抄录的电量(或交易中心提供结算依据)与用电方结算购电电费,与售电方结算市场交易电费。

4.4.1.2 与用电方的结算周期:双方同意每月分若干次收费,一般不超过三次。具体由供电方与用电方另行约定。

4.4.1.3 与售电方的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4.5 电费核算结果告知

供电方应将核算的电量电费结果告知用电方和售电方。

4.6 用电方交纳购电电费

4.6.1 用电方按照本合同所辖用电户号对应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交费方式向供电方交纳购电电费。

4.6.2 供电方和用电方可另行订立预购电、分次划拨、电费担保等协议,具体确定购电电费结算事宜。

4.6.3 若遇电费争议,用电方应先按供电方所计算的电费金额结算,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

4.7 供电方向售电方支付市场交易电费供电方每月应按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向售电方支付上一结算周期市场交易电费。

第五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5.1 合同变更

5.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三方应协商修改相关条款:

5.1.1.1 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5.1.1.2 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如用电方发生改变供电方式、增加或减少受电点、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等用电变更的业务,则在供电方与用电方所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予以变更,本合同无需进行变更,由用电方或售电方按照基本信息调整流程向供电方提出申请,供电方进行确认后生效。

5.1.2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5.1.2.1 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三方协商达成一致。

5.1.2.2 三方重新签订交易确认单。

5.2 合同转让

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5.3 合同解除

5.3.1 售电方、用电方或供电方任一方市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政府部门强制退出,本合同自动解除。

5.3.2 本合同解除后,《高压供用电合同》其他内容继续有效,供电方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程序继续向用电方供电,并按国家规定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清算和收费工作。

5.3.3 其他情况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6.1 违约责任

售电方、用电方、供电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

6.2 违约的处理原则

6.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本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其他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7.1 合同效力

本合同范本在福建省电力交易中心平台上公示,双方接受并遵守该合同所有约定,以交易确认单的签署作为生效依据,合同有效期以交易确认单(附件 1)为准。

7.2 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三方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以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7.3 争议解决

7.3.1 三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福建能源监管办或福建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程序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7.3.2 若争议经协商和(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7.3.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7.4 通知及同意

7.4.1 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下列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规定予以具体确定:

7.4.1.1 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7.4.1.2 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7.4.1.3 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7.4.2 如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送达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达日。

7.4.3 任何一方的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均应在交易平台进行相应变更,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7.4.4 各方接收所有该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以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7.5 文本和附件

7.5.1 本合同一式三份,售电方、用电方、供电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2 三方按供用电、售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7.5.3 本合同附件包括: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交易确认单(附件 1)。

7.6 特别约定

7.6.1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7.6.2 本合同约定内容遵循《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其他政府有权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合同执行期间,若政府有权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则从其规定。

7.6.3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三方协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提交省政府主管部门或福建能监办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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