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今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的公告,随着国家售电侧改革的深入推进,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注册的售电公司快速增加。为进一步优化注册流程、规范注册信息,向售电公司提供流程一致、标准统一、公开透明的注册服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联合修订了《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
变化
修订后的规范指引取消了售电公司提交材料中的纸质注册信息表,由售电公司通过平台直接填写信息
对售电公司重大信息变更事项进行了明确
将重大信息变更公示时间调整为7天
增加了零售用户绑定章节、售电公司注销某一业务范围的流程和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
对资产总额、专业技术人员、经营场所、支撑售电业务的信息化系统等支撑材料做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规范指引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售电公司参加月度交易的需要,减少了需要公示的事项,缩短了重大事项变更公示期限。同时,加强对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绑定的指导,增强了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风险意识,提高了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变更的灵活性,规范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辅助材料。
详情如下: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注册流程,规范注册信息,向售电公司提供流程一致、标准统一、公开透明的注册服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各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联合修订了《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现对外发布,原规范指引作废。
附件:《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2018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办理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含绑定)相关业务,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 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范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指引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中心的注册服务与全过 程管理,包括市场注册、注册变更、市场注销、零售用户绑定等。
第三条[注册遵循原则]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售电公司注 册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的原则。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市场注册服务。
(二)自主自愿的原则。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根据参与市场交易的需要,按照“自主自愿、自由选择”的原则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
(三)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遵循“一地注册、信息共享”的原则,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进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售电公司应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职责范围]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在两 个及以上省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需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申请注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市场注册全过程业务,并将信息推送至售电公司拟开展售电业务的省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注册情况;负责各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的公示及向国家发改委、第三方征信机构 的备案。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仅在一个省内开展售电 业务的售电公司,在预开展售电业务的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市场注册。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在本中心交易平台市场注册全过程业务;受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和本省交易中心受理的注册申请;按月汇总本省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并将汇总情况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本省交易中心注册及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售电公司向能源监管机构、本省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已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若在其他省开展售电业务,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申请业务范围变更,原生效业务范围保持有效。
第五条[信用评价机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力交易中心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做好售电公司信 用评价、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第六条[已注册的管理原则]本规范指引发布前已在国 家电网有限公司经营区域内交易平台注册的售电公司继续有效,并适用本规范指引。规范指引发布后售电公司业务办理按照本规范指引执行,按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完善相关注册信息。
第二章 售电公司市场注册
第七条[注册流程]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开展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注 册业务。
第八条[注册条件]售电公司申请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及有关省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准入条件。
(二)已按相关省要求准备完整的市场注册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信用承诺书,公示材料,营业执照,资 产总额、专业技术人员、经营场所、信息系统或客户服务平 台等支撑材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 材料。
1.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资产要求。资产总额支撑材料为具备资质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最近月份的财 务报表、申请当月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总额的有效文件。审计报告内截止时间距初始提交材料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验资报告内截止时间距初始提交材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要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撑材料中的资产总额要大于等于售电公司所承诺的 资产总额,承诺的资产总额与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总额保持一致。
2.专业人员。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人员要求,专业人员应为售电公司的全职在岗职工。其中:
i.专业人员资质支撑材料为专业人员与售电公司签订 的劳动合同或售电公司为专业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企 业版)。
ii.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应为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或其授权的大型企业单位职称评定委员会颁发的电力类或经济类职称证书。电力类职称可包括电力电子、机电、通信等强弱电领域。
售电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专业人员不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人员条件的,应及时依法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具体要求及流程见第三章。
3.经营场所及信息系统。满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经营场所和设备要求。经营场所需满足公司办公 需要,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经营场所照片等,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经营场所照片等。
具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需要的信息系统或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 客户服务等功能。支撑材料:信息系统或平台功能简介、功能界面截图、采购/开发合同或软件服务协议等。
(三)法律、法规及其他各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参与交易条件]售电公司完成市场注册后若参 与市场交易,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在交易平台的注册,同时完成入市手续办理。
2.已与获得准入资格的电力用户签订有关购售电合同 或协议,并将购售电合同或协议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3.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绑定关系成立,且代理客户电量总数满足各省最低电量规模要求。电力用户在同一时间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
4.同一市场主体在同一次交易中只能以一种身份参与 市场交易。
第十条[中止交易]发现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电力交易中心应上报政府主管或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可以暂停或中止其参与电力交易。
(一)售电公司在正常的企业经营中,发生资产减值、 人员流动等情况,已经达不到售电公司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或代理用户的电量规模所对应要求的资产要求。
(二)本规范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信用承诺与风险告知]售电公司在北京电力 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或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固 定格式的“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和“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注册申请]注册申请流程如下:
(一)平台申请。售电公司按照本规范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职责范围,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或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申请。售电公司按照各电力交易中心要求,将有关信息填写完整并上传所需附件材料,对注册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完整性检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后,原则上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检验。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 售电公司需按要求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材料提供。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对售电公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检验后,告知售电公司携带有关原件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按照要求装订成册。 电力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售电公司提供原件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注册公示]注册公示流程如下:
(一)信息公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原则上在每月初将满足公示要求的售电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同步将售电公司有关信息按照申请的业务范围推送至相关省电力交易中心。其中: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sgcc.com.cn)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特殊情况除外)。公示期间售电公司不能变更注册 信息。
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通知后,推送当天确认推送结果,未收到推送的要及时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确认收到推送后,汇总本省受理的售电公司注册申请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注册申请,原则上收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信息后 3个工作日内对满足公示条件的售电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个月(特殊情况除外)。省电力交易中心将“信用中国”公示信息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由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信用中国”公示。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力交易中心分别处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省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公示。
(二)公示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接收的反馈意见或投诉等由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并处理。对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至省电力交易中心的售电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需及时将公示是否通过反馈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公示期满后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 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处理。
(三)注册生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注册自动生效。
电力交易中心在“信用中国”、交易平台网站、地方政府指定的网站等发布公示结果公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各省电力交易中心的售电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公示通过后对该省进行生效。省电力交易中心公示结果公告需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统一在“信用中国”进行公示。
(四)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将在北京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纳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售电公司目录。省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且在本省注册生效和本省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并注册生效的 售电公司,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注册生效后售电公司自行办理数字证书。
第十四条[注册备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在北 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各省电力交易中心售电公司的注册生效 情况,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的售电公司注册生效情况向省级能源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注册信息变更分类]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包括一般信息变更与重大信息变更。其中重大信息变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电网企业背景的股东进入或退出情况、第一大股东变更情况、股东持股数量发生超过或低于三分之二、三分之一比例的情 况;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售电相关的内容);
(四)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售电量规模与资产总额的关系,发生影响售电量规模的资产总额变化;
(五)从业人员(高级、中级职称人员变更);
(六)独立售电公司变更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或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变更为独立售电公司;
(七)各省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重大信息变更的其他事项。
重大信息变更之外的信息变更属于一般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一般信息变更]售电公司发生一般信息变更 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首次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支撑材料,电力交易中心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检验,确认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重大信息变更]售电公司发生重大信息变更 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支撑材料,并按照本指引第二章规定再次履行承诺、公示、备案等手续,重大信息变更公示期为 7天。其中, 对重大变更中资产减值达不到代理电量规模要求、人员流动 达不到售电公司准入最低要求的变更,参照第十条原则处理。
第十八条[新增业务范围]新增业务范围变更期间,原业务范围保持有效,可参与原业务范围的市场交易,新增业务 范围需待在相关省份生效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九条[注销业务范围]注销业务范围分为自愿注销 业务范围和强制注销业务范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应将注销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注销情况报省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一)自愿注销业务范围。售电公司处理完在该业务范 围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后,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 交注销申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对注销申请进行检验,检验 通过后通知售电公司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核验后,将注 销申请推送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交易中心核实售电公司 在该省的交易情况及合同履约情况,如有未履约合同且未转 让,则驳回注销申请,待处理完未履约合同后再次申请。如 未参与交易或不存在未履约合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 力交易中心将注销情况对外公示。公示期满后省电力交易中 心在交易平台受理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确认注销生效。 公示期间如果存在异议,则注销不能生效,待异议处理完成后再次申请注销。
(二)强制注销业务范围。在多省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未按省内要求办理入市手续或被有关国家、省政府主管部门强制取消业务范围的,售电公司需按照上述业务流程办理注销业务范围。如售电公司未按要求注销业务范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力交易中心有权强制注销业务范围。售电公司强制注销业务范围前,应继续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依法转让。
第二十条[注册信息更新]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变更时,对于支撑材料过期的,需重新提交支撑材料,并在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信息变更后,方可进行业务范围变更。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信息变更的公示与备案]售电公 司进行一般信息变更时,不需要重新公示与备案。
售电公司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时,受理变更的电力交易中心需对售电公司变更的内容进行公示与备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信息变更时,需将变更情况同步推送给有关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信息变更时,需将信息变更情况推送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有关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二十二条[未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处理]售电公司注册
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在注册电力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或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经核实后电力交易中心将情况报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并通过“信用中国”、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对外通报。
第四章 售电公司市场注销
第二十三条[注销分类]售电公司市场注销主要包括自 愿注销与强制注销。
自愿注销指售电公司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主动要求 退出电力市场,注销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强制注销指售 电公司因违约、违反相关规定等原因被政府主管部门、能源 监管机构强制退出电力市场,注销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 第二十四条[强制注销]已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宣告破 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