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陆续挂牌天津、江苏、湖南、山东、吉林、辽宁6个电力交易中心增资项目。其中,天津、吉林电力交易中心增资股权为20%,江苏、湖南、山东不超过30%,辽宁不超过28%。同时,因拟征集投资方数量、投资方资格条件不一,拟募集资金总额均为“择优确定”。
1月14日,国家电网发布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攻坚突破的意见》提出,要实现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适应市场化和监管要求的公司运营机制逐步完善,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改善营商环境。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能源报” ID:cnenergy 作者:杨晓冉)
上述举措,是否意味着电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革脚步提速?记者由此采访了数位业内专家。
增资股权占比不高
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告显示,目前上述六家电力交易中心均由当地国家电网电力公司全资持股。
增资项目公告披露了六家公司截至2019年11月的经营情况:天津电力交易总资产超8000万元,前11个月净利润24.93万元;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总资产约10565万元,前11个月净利润超26万元;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总资产约7028万元,前11个月净利润近6万元;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总资产约7005万元,前11个月净利润近3万元;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总资产约8016万元,全年净利润近15万元;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总资产约7200万元,前11个月净亏0.85万元。
据了解,2019年底,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混改,引入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等10家投资者,新增股东持股占比30%。此前,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及山西、湖北、重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9家电力交易中心已改为股份制公司。
2018年9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明确,电力交易机构应体现多方代表性,股东应来自各类交易主体,非电网企业资本股比应不低于20%,鼓励按照非电网企业资本占股50%左右完善股权结构。但目前,仅有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增资股权占比达50%,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增资股权占33.3%,其余各地电力交易中心的增资股权均未超过30%。
电网仍然一股独大
对于电网公司陆续推进股份制改革,多位业内专家认为,目前股份制改革仍处过渡阶段。
一位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根据《公司法》相关条例,目前的股份制改革未能避免“一股独大”的局面。“目前,多数电力交易中心的电网持股还是高于70%,而在70%及以上的绝对控股情况下,剩下的股份持有方几乎没什么话语权。与电网全资控股时相比,进步非常有限。”
而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敦楠指出, 无论是否进行股份制改革,“股权”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应该毫不相干,不会出现谁占的股权大,谁话语权大的情况。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旨在为所有市场主体服务,并非为某一个或几个主体利益服务。对此,上述业内专家透露,由于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管不力等问题,目前的股份制改革起到的效果十分有限。
一位售电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交易中心距离独立、规范运行仍有差距。“电网公司是市场主体又是股东,本身对其他交易主体,特别对中小用户是不公平的。比如,电网公司对数据信息的开放并非一视同仁,交易中心没有保持高度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对此,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认为,从股权改造看,大股东的股权若能降至50%以下,其他增资股权加起来超50%,就能对大股东形成较为有效的制约。
独立规范运行任重道远
那么,电力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革如何做到真正“独立规范运行”?多位业内专家及从业人员表示,管理委员会发挥作用是关键。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要依靠行政手段达到“独立规范运行”目标。“管理委员会要由国家指定,电网公司有股权,但不能参与决策。”
对此,展曙光建议,电力交易机构的股权应直接归属于国家或各地方国资委,成为国资委直属的平台企业,与交易机构的原股东如电网企业成为平级单位。此外,人事关系、人员招聘权、人事任免权,以及交易机构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数据资产等也要做到独立规范运行。
对信息披露问题,刘敦楠认为,一方面,需要完善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信息系统的能力建设。“当前很多用户只有电量计量,还做不到电力曲线的采集计量,很多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和推送,有赖于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高。”
刘敦楠表示,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并不等同于一味要求其完全脱离市场主体尤其是电网企业,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路径,逐步提高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性与规范性。“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不是一道限时完成的命令。”
原标题:电力交易机构股改仍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