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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关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交易前数据公布的通知

2023-06-29 08:22:48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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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关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关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2〕587号)文件要求,我公司开展了新疆范围内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数据收集、统计及公示工作,根据公示期间梳理的有关反馈情况,已将完成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在2022年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交易前,我中心将2022年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数据再次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附件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2〕587号)文件,2022年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交易限额按照总量25.9%、非水14.5%对考核责任主体进行控制。依据文件中“对孤网运行企业、自备电厂企业及其他能效水平低、污染大的大工业用电企业,2022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在最低值14.5%、激励值15.9%水平上,均上浮5个百分点”。需各考核责任主体核查是否属于其他能效水平低、污染大的大工业用电企业,售电公司需核查2022年代理零售用户是否属于上述范围,若确实存在符合上述范围的企业,请于7月6日12:00点前向我中心反馈具体名单,反馈邮箱地址xjdljyfk@163.com,对应用户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需依照文件上浮5个百分点,逾期未反馈名单本次交易限额不考虑。

业务人员联系电话: 0991-2926342、0991-2911451

附件1-2022年市场化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消纳数据统计情况.pdf

附件2-2022年自备孤网企业可再生能源消纳数据统计情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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