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山西省经信委发布《关于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重点交易工作的安排》。
本批交易规模为115.7亿千瓦时,参与的发电企业共107户(含新能源),参与的用电企业共40户。文件要求,2月20日发用双方登录山西省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申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自主协商交易的电量和安全校核不通过的电量,在2月24日组织集中竞价撮合交易。
本次电力用户年度交易电量上限按照申报量不超过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周期内网购电量的80%安排,对新投产或重启项目企业按照企业申报电量的80%安排,统一预留20%的电能信息采集系统支持电量。
对于发电企业,已达成电解铝交易且达到交易上限的发电企业,不再参与本批交易;已达成电解铝交易但未达到交易上限的发电企业机组,可继续参与本批交易,交易电量上限按比例折算,折算公式为:本批交易上限=(1-电解铝交易成交利用小时/4000)*机组对应本批交易上限。
参加重点交易的发电企业按交易电量与基础电量5:1的比例扣减基础电量。每户允许一台发电机组参与交易,交易电量上限为:30万千瓦以下级4000小时,30万千瓦级4500小时,60万千瓦级4375小时。对达到淘汰标准但尚承担供热任务的企业,控制其交易电量上限,按以热定电原则,暂按机组全年发电利用小时2700小时(含基础)设置其交易上限。鼓励风电等新能源企业与火电机组打捆参与交易(风电机组2017年基础利用小时暂按国家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安排),原则上火电、风电打捆比例不超过5:1。
本批交易采取自主协商的方式开展。实行年度交易、季度调整、季度考核(即年度确定交易对象,按季度调整月度交易电量和电价,实行月结季清和偏差考核)。对季度清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3%-10%(含10%)的电力用户,扣减年度交易上限5%;对季度清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10%-20%(含20%)的电力用户,扣减年度交易上限10%;对季度清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20%-30%(含30%)的电力用户,扣减年度交易上限20%;对季度清算电量低于合同电量30%以上的电力用户,暂停其交易资格。
以下为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