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能源局:
近日,你们和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反映了配售电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问题
背景情况:呈贡信息产业园区是省级工业园,2016年11月,昆明市政府将其列入昆明市增量配电网建设试点,明确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建设主体。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与园区管委会以及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取得了项目核准,并已完成配电网Ⅰ期建设。但由于多种原因,呈贡信息产业园项目未列入首批国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一)关于未列入首批国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项目,是否可以进行配电网建设的问题。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联合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增量配网项目管理和运营的相关程序、要求,确定了首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规范了试点范围、项目核准、主体确定、供电责任、配电网运营等试点项目工作。云南是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我们支持云南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做好试点项目的同时,积极筛选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推广增量配电改革。
(二)关于在已取得项目核准,并已开展增量配电网建设的情况下,能否认可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为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项目建设主体的问题。
对于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主体选择,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对既有的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项目业主(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可直接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向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二是对《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印发前地方政府已开展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按照之前已明确的项目业主、供电范围、建设计划抓紧推进;三是对《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印发后新发生的项目,地方政府应按照该办法,履行相关的业主确定程序。可依照上述条件,研究明确确定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建设项目主体的程序。
二、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费问题
背景情况:《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按照《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文件的通知》,10千伏配电网接入110千伏变电站应交上游的输配电价为0.07元/千瓦时,但有人认为接入电网企业的110千伏变电站出线端的输配电价应为0.1692元/千瓦时,这样10千伏增量配电网就没有相应的过网费。
我们认为,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增量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共用网络,应当按照接入点电压等级执行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如增量配电网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10千伏出线端,应执行10千伏输配电价,即0.1692元/千瓦时;若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高压侧,则应执行110千伏输配电价,即0.07元/千瓦时。增量配电网内电力用户的配电价格,按用户所在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三、关于增量配电网接入输电网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他们就呈贡信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并网、接入工作与电网企业沟通对接,困难重重,影响了呈贡信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建设的推进工作。
我们认为,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配电网运营者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接入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因并网互联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电监会令21号),提请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
此外,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接入电网管理办法,制定《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修订《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电网接入原则和流程,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电网企业等有关市场主体的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同时,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制定配电网接入相关办法,明确配电网接入标准。
四、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领取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提供建设实体资料,但建设实体的前提又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才能开展工作,这两种要求互为前置条件。
(一)关于经营增量配电业务的企业如何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问题。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颁发机构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售电公司应依照该文件要求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关于是否可先预审核配电网资质,待实体建成后再申请领取正式资质的问题。
根据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件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非开展配电网实体建设的前置条件,配售电企业可先行开展配电网络建设相关工作,待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后,提供配电区域证明材料、地理平面图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