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能源局:
近日,你们和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反映了配售电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问题
背景情况:呈贡信息产业园区是省级工业园,2016年11月,昆明市政府将其列入昆明市增量配电网建设试点,明确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建设主体。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与园区管委会以及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取得了项目核准,并已完成配电网Ⅰ期建设。但由于多种原因,呈贡信息产业园项目未列入首批国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一)关于未列入首批国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项目,是否可以进行配电网建设的问题。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联合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增量配网项目管理和运营的相关程序、要求,确定了首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规范了试点范围、项目核准、主体确定、供电责任、配电网运营等试点项目工作。云南是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我们支持云南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做好试点项目的同时,积极筛选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推广增量配电改革。
(二)关于在已取得项目核准,并已开展增量配电网建设的情况下,能否认可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为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项目建设主体的问题。
对于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主体选择,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对既有的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项目业主(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可直接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向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二是对《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印发前地方政府已开展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按照之前已明确的项目业主、供电范围、建设计划抓紧推进;三是对《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印发后新发生的项目,地方政府应按照该办法,履行相关的业主确定程序。可依照上述条件,研究明确确定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建设项目主体的程序。
二、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费问题
背景情况:《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按照《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文件的通知》,10千伏配电网接入110千伏变电站应交上游的输配电价为0.07元/千瓦时,但有人认为接入电网企业的110千伏变电站出线端的输配电价应为0.1692元/千瓦时,这样10千伏增量配电网就没有相应的过网费。
我们认为,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增量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共用网络,应当按照接入点电压等级执行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如增量配电网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10千伏出线端,应执行10千伏输配电价,即0.1692元/千瓦时;若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高压侧,则应执行110千伏输配电价,即0.07元/千瓦时。增量配电网内电力用户的配电价格,按用户所在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三、关于增量配电网接入输电网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他们就呈贡信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并网、接入工作与电网企业沟通对接,困难重重,影响了呈贡信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建设的推进工作。
我们认为,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配电网运营者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接入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因并网互联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电监会令21号),提请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
此外,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接入电网管理办法,制定《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修订《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电网接入原则和流程,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电网企业等有关市场主体的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同时,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制定配电网接入相关办法,明确配电网接入标准。
四、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领取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提供建设实体资料,但建设实体的前提又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才能开展工作,这两种要求互为前置条件。
(一)关于经营增量配电业务的企业如何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问题。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颁发机构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售电公司应依照该文件要求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关于是否可先预审核配电网资质,待实体建成后再申请领取正式资质的问题。
根据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件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非开展配电网实体建设的前置条件,配售电企业可先行开展配电网络建设相关工作,待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后,提供配电区域证明材料、地理平面图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即可。
五、关于非电网企业所有的存量电力资产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市现存一定体量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电网企业所有的电网资产,目前无法实现投资收益,还要负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同时,电力用户仍需缴纳该部分存量电力资产的过网费。昆明市拟将此类电力资产统一注入到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作为配售电公司的有效资产收取输配电费,用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和实现地方政府的投资回收。
我们认为,《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于本办法”,“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电网资产依法转让给配售电企业的,配售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
可,开展配电业务。
可,开展配电业务。
六、关于明确配电网结算主体的问题
背景情况:《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等配电网服务。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请求对配售电公司与用户结算、开票、与电网企业结算等具体流程作出规定。
我们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七、关于电力市场化交易公平竞争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云南售电公司首批注册10家,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占比较大,目前电网企业以“代报”的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竞争,一方面利用其垄断优势对社会资本售电公司形成压倒性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加大对流失到其他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的干扰和威胁。
我们认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是中发9号文明确的电力体制改革架构,售电侧改革是本次电改的重要内容。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打击任何市场主体违反公平竞争,阻挠改革进程的做法。同时,我们将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成效评估,如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在竞争性售电业务领域确实处于垄断地位,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我们将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八、关于售电公司缴纳保证金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按照2017年的云南省交易规则规定,售电公司不仅要缴纳最低200万元的保证金,还需承担用电客户10%的偏差电费,售电公司不仅承担较大交易风险,还大大的缩减了资金流动,生存空间有限。
我们认为,售电侧改革初期,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售电侧市场竞争程度、市场主体条件等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征收保证金等措施降低违约风险。对尚无结算职能的售电公司,可不收取保证金,以体现权责对等。收取保证金要依法进行,保证金标准要合理设定,以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试点地区还应结合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保证金以外其他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约的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