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2017年7月云南电力市场年度双边合同互保的通知》,通知中对7月合同互保的有关事项做出了规定:
同类间互保:在互保的范围上,云南规定电厂与电厂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可以互保,而电厂与用户间不可互保。电厂(或用户)最多可与3个不属于同一集团的电厂(或用户)签订互保协议。
互保协议提前签:云南规定,有互保需求的市场主体,于6月19日18:00前将互保协议及《2017年7月年度双边交易互保电量申请单》,并提交至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生效,逾期不再受理。
合同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电量、需要进行电量互保时,双方协商确定互保电量的规模,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电量互保申请,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互保电量。
互保价格:互保电量价格接受《合同》的年度双边合同分月结算价格。
据了解,此次互保是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年内发布的第二次互保通知,早在5月18日云南省工信委印发的《云南省2017年电力市场年度双边合同互保相关事宜的通知》中称,为减少市场主体年度双边合同因预测偏差、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的合约电量,提高购售电双方年度双边合同履约率,云南电厂间、电力用户间可以签订合同互保协议。
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小编注意到有这样一句话,后续其他月份的年度双边交易互保申报时间以月度通知为准。小编推测,云南的年度双边交易互保,极有可能在日后细化到月份,而这对于电厂和用户来说,更增加了选择的弹性。
合同互保,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偏差考核带来的影响,对电力用户来说,绝对是一把保护伞。山西、甘肃、青海、湖南、山东等省明确提到,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或联保协议。宁夏规定,各发电企业间、售电公司间可签订电力合同互保协议。江苏规定各售电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但细化到月份签订合同互保协议和填报双边互保电量,云南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