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江西省2017年工业园区企业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双边协商)公告》,公告中称,本次直接交易规模暂定50亿千瓦时,参与交易用电类别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直接交易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通过双边协商交易方式确定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直接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第三方不得干预。直接交易申报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9:00至2017年7月12日16:00。
在此前的5月12日,江西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规划当前园区企业电力直接交易的紧急通知》,各地园区管委会在组织园区企业和售电公司开展委托代理交易时,不能“大包大揽”,更不得通过强制指令等方式剥夺园区企业的自主选择权。售电公司在与园区企业约定服务费时,不得随意扭曲市场价格。各发电集团的售电公司应严格行业自律,不得用所谓“零服务费”承诺在市场化初期进行恶性竞争,今年售电公司服务费原则上要按不高于价差电费的25%(不含税)收取。
来看公告全文:
江西省2017年工业园区企业委托售电公司参与
直接交易(双边协商)公告
电力交易〔2017〕2号
根据《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能运行字〔2016〕132号)和《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开展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通知》(赣能运行字〔2017〕44号)等文件要求,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就2017年工业园区企业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双边协商)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市场主体
(一)电力用户
1.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
2.无长期拖欠电费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3.电压等级为10 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不含已纳入《江西省2017 年度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资格准入名单》的79家企业;
4.企业所在工业园区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纳入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园区。
(二)售电公司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准入条件,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承诺、公示程序且于2017 年4 月底前通过江西省能源局备案的售电公司,具体名单详见江西省能源局网站。
(三)发电企业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2017 年底前完成并网商业化运行、纳入省级以上统一调度管理且环保设备正常投运,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常规火电机组。
二、交易电量规模
本次直接交易规模暂定50亿千瓦时,参与交易用电类别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三、交易方式
本次直接交易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通过双边协商交易方式确定直接交易电量、电价。
四、交易价格
(一)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二)直接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第三方不得干预;直接交易价格一旦形成不得变更,如因其它原因造成交易双方的损益,由交易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偿。
(三)输配电价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7〕640号)文件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交易程序
(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务必于2017年7月3日17:00前,完成《2017年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交易代理合同》签订并提交交易中心;售电公司同时完成代理电力用户信息在江西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jx.sgcc.com.cn)的录入工作。
(二)交易申报
1.2017年7月11日9:00至2017年7月12日16:00为直接交易申报时间,交易双方登录江西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申报由发电企业发起,售电公司确认。
2.申报电量最小单位为100MWh,申报电价最小单位为0.01元/MWh,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及交易电价。
3.交易申报开放期间,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可根据申报情况修改申报数据,交易出清计算以最终有效申报数据为准。
4.申报期间,交易中心将对平台自动审核的无效申报信息反馈给有关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
(三)交易出清
2017年7月13日12:00前,交易中心完成交易结果审核汇总,提交国网江西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进行安全校核。2017年7月17日16:00前,交易中心将通过安全校核的直接交易结果报江西省能源局并发布。
(四)合同的签订
2017年7月18日-7月28日,完成《市场化交易购售电及输配电三方合同》的签订。
六、有关事项说明
(一)直接交易电量结算由交易中心负责,直接交易电费的结算按《江西省工业园区企业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规则》执行。
(二)本次交易参照江西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合同范本,签订直接交易合同。
(三)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录的计量数据作为直接交易电量的结算依据。电力用户按照与电网企业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序进行电费支付。
(四) 发电企业申报电量、电价应明确到发电单元。
(五) 安全校核不通过时,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按交易规则核减交易电量。
(六) 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并报省能源局及华中能源监管局同意后,予以强制退出,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依据交易结果,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七、联系方式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范 琨(交易咨询) 0791-87494377
史明涛(交易合同咨询) 0791-87493133
交易平台技术支持:
乔龙波(平台使用及数据填报咨询) 0791-87494362
刘 佳(平台使用及数据填报咨询) 0791-87494262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