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需要关注的是《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按月清算。2%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申报价格补偿,2%以内免于补偿;以前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市场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期当月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期当月合同加权平均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具体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