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2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2017年四川电网丰水期偏差电量调整交易的公告》。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将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川监能市场[2017]51号)、《关于印发<2017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的通知》(川监能市场[2017]93号)等文件精神,拟于9月14日开展2017年丰水期偏差电量调整交易。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17年四川电网丰水期偏差电量调整交易的公告
各发电企业:
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川监能市场[2017]51号)、《关于印发<2017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的通知》(川监能市场[2017]93号)等文件精神,拟于9月14日开展2017年丰水期偏差电量调整交易,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挂牌交易目的
根据《2017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精神,2017年将采取“单次预挂牌、丰水期平衡”的方式进行6-10月的偏差电量调整,即将6-10月视为整体进行偏差电量调整。根据预挂牌交易结果确定丰水期后期(9-10月)用于承担合同完成偏差的计划单元排序。
二、申报基本规则
(一)申报单位
省调发电企业均应主动申报。本次预挂牌可以以发电厂为单位进行申报,也可以以计划单元为单位进行申报。同一计划单元多个发电企业的,由计划单元内电场共同委托一家电场进行申报。若计划单元下的发电厂本次以电厂为单位进行申报,省调将对计划单元进行永久拆分处理,调度对象将
由原计划单元变成单一电厂,不再进行合并处理。
(二)申报价格
发电厂预挂牌申报价格的上限为发电厂批复电价(水电厂考虑丰期浮动后)的1.1倍,下限为0。计划单元预挂牌申报价格的上限为计划单元中电价最低电厂(水电厂考虑丰期浮动后)的1.1倍,下限为0。新能源电厂按照与省公司结算价格进行申报(即不包含政府补贴部分)。
(三)申报要求
发电厂(计划单元)应同时申报参与上、下调的价格,未主动申报的视为按批复电价(水电厂考虑丰期浮动后)申报,电力调度机构将按规则根据系统实际需要进行调用。
(四)流域优化
本次为丰水期预挂牌,不进行流域调度优化的申报。
(五)申报确认
发电厂(计划单元)在申报时间截止前可以修改。申报时间截止后,按交易平台接收数据,以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三、交易时间安排
交易申报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9:00至11:30。
四、交易结果处理
预挂牌技术支持系统按规则对各发电厂(计划单元)申报的预挂牌价格进行处理,形成发电厂(计划单元)参与预挂牌的上调排序指标和下调排序指标。
上调排序指标=λ1+λ2×上调申报价格
下调排序指标=λ3+λ4×下调申报价格
λ1、λ2、λ3、λ4为计划单元优先消纳系数,不同类型计划单元对应的消纳系数详见《2017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
五、安全校核
预挂牌交易结果应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安全校核通过后形成正式排序再发布、执行。
六、交易执行
10月,四川电力调控中心根据各机组丰水期整体合同完成率,判断丰水期基本电力供需形势。当电力供需形势紧张时(丰水期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大于丰水期系统总合同电量时),基于预挂牌确定的机组排序,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增发上调机组用排序靠前的机组增发电量,其余机组按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当电力需求不足时(丰水期系统实际用电需求小于丰水期系统总合同电量时),优先安排下调机组调用排序靠前的机组减发电量,其余机组按照合同电量安排发电计划。
七、结算考核
按照《2017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相关条款进行结算考核。其中,调用计划单元上调或下调产生的电量按照该计划单元下各电厂上网电量的比例在电厂间进行分配。
2017年9月12日
附件1:计划单元合并水电站一览表
附件2:优先消纳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