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贵州电力交易中心2017年度交易手续费减免方案》。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化交易结算电费(不含输配电服务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 1‰-2‰分别向市场交易主体双方(买卖双方)对等收取。
2017 年 1-11 月按原标准(市场化交易结算电费的 1‰)收取。2017 年 12 月,对三季度市场化交易行为星级信用评价五星的市场主体免收交易手续费;对其他市场主体按原标准(市场化交易结算电费的 1‰)全额收取。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和《贵州电力交易中心2017年度交易手续费减免方案》的通知
各电力市场交易主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交易手续费收费行为,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修订了《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2017年收费情况,制订了《贵州电力交易中心2017年度交易手续费减免方案》。2017年11月14日,第一届贵州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和方案,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1.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另附)
2.贵州电力交易中心2017年度交易手续费减免方案(另附)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12日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向市场主体收费行为,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和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以及《关于以公司制形式组建贵州电力交易中心的通知》(黔经信运行﹝2016﹞16 号)、《贵州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含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含供电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原则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年度收支平衡原则、双向对等收取原则、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收取的费用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
第六条 收费对象:
(一)注册费和年费收费对象为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所有市场主体。
(二)交易手续费收费对象为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交易主体双方(买卖双方)。
第七条 收费标准:
(一)注册费、年费:暂不收取
(二)交易手续费:
按照市场化交易结算电费(不含输配电服务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 1‰-2‰分别向市场交易主体双方(买卖双方)对等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在上述 1‰-2‰范围内以贵州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的收费方案为准。
在每年下半年,当预计全年电力市场交易规模达不到测算基数、预计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不能满足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日常运营时,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出交易手续费收费调增方案;当预计全年电力市场交易规模超出测算基数、预计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超出年度收入预算的 10%时,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对市场化交易行为星级评价五星或四星及以上的市场主体提出交易手续费减免方案,结余部分滚动至下一年度。交易手续费收费调增和减免方案经贵州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第三章 费用支付及发票开具
第八条 注册费为一次性收费项目,市场主体在签订《市场主体注册入市协议》时一次性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支付。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九条 年费为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年度收费项目,市场主体应在每年 1 月 25 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年费。新注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主体注册入市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年费按年度收取。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于收到年费的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交易手续费按月结算支付:
(一)月度交易手续费计算公式
月度交易手续费=当月市场交易主体双方(买卖双方)市场化交易结算电费×年度收费方案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
标准
(二)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当月实际市场化交易结算情况出具月度《交易手续费结算单》,并于次月 10 日前送达市场交易主体双方(买卖双方),作为交易手续费结算依据。
在贵州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功能模块完善前,贵州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场交易主体双方(买卖双方)发送《交易手续费结算单》;
待交易系统功能模块完善后,通过交易系统向市场交易主体双方(买卖双方)发送《交易手续费结算单》。
(三)市场交易主体双方(买卖双方)应于每月 20 日前及时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支付上月度交易手续费。
第十一条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市场交易主体;月度交易手续费低于人民币1000 元的,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交易主体要求原则上按季度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与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初次结算时,应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发票收件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市场主体发票开票信息、发票收件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变更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费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省新支行
户名: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账号:2402050509200040469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场主体应按本办法及时足额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支付交易费用,不得拖欠。市场主体费用支付情况纳入贵州电力市场主体市场化交易行为星级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支付费用的情况与其电力市场交易资格挂钩。每月 20 日前未支付上月交易手续费的,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以公告形式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通报并限制其参加新的市场化交易;拖欠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费用超过规定支付时限 5 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出《中止市场化交易预通知》;发出通知5 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中止其市场交易;市场主体拖欠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费用超过规定支付时限 30 天的,经授权取消其市场交易资格。由于未及时支付交易手续费而造成中止市场交易或取消市场交易资格的,所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由未及时支付交易手续费的市场主体承担。
市场主体逾期未支付交易费用的,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法拥有相关交易费用的追索权,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 2‰加收违约金。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贵州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按年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年终进行外部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在贵州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费结算流程
2、贵州电力交易中心交易手续费结算单
3、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及结算时间一览表
4、发票及收件人信息表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2017 年度交易手续费减免方案
根据《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修订)》,鉴于2017 年度贵州电力市场交易规模超出测算基数较多且实际结算电价高于年初预计,建议对市场化交易行为星级评价达五星的市场主体免收 12 月交易手续费,具体如下:
一、2017 年度电力市场交易规模预测
截至 2017 年 10 月,年度市场化交易签约电量 434.28亿千瓦时,累计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 337.34 亿千瓦时,预计 2017 年全年市场化交易电量 410 亿千瓦时。
二、交易手续费减免方案
根据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职能定位及成本费用预算情况,结合 2017 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预计完成情况,2017 年度交易手续费减免方案如下:
1、2017 年 1-11 月按原标准(市场化交易结算电费的 1‰)收取。
2、2017 年 12 月,对三季度市场化交易行为星级信用评价五星的市场主体免收交易手续费;对其他市场主体按原标准(市场化交易结算电费的 1‰)全额收取。(备注:前三季度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共 284 家,其中五星 265家,数量占比 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