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场主体: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1153号)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同甘肃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公司”)编制了年度直接交易市场公告,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审核同意,现予发布。
一、市场主体准入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的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以及接受委托的售电公司。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规定,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2017年执行差别电价名单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或产能暂不纳入直接交易范围,2018年差别电价名单公布后相应调整。
审核后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名单,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公告。
二、交易组织
(一)重要事项
1.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各火电企业按不超过公布的可参与直接交易上限电量开展直接交易,上限电量在电力交易中心和省电力公司网站公布。
2.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电量、装机容量在1.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不含电网刘家峡水电厂)上网电量按约32%比例参与直接交易。
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电量年度交易规模约64.72亿千瓦时,水电企业年度交易规模约81.8亿千瓦时。
3.审核确认的各电力用户总交易电量按 54.21%、20.22%、25.57%比例分别与常规火电、热电联产火电、水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
电力用户54.21%的交易电量与常规火电企业直接交易(详见表一),采取双边协商、集中交易模式开展,各市场主体自由选择、自由协商,在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电价。
电力用户20.22%的交易电量与热电联产火电企业直接交易(详见表一),25.57%的交易电量与水电企业直接交易(详见水电交易情况公示表)。具体交易时,用户侧不参与申报,由热电联产企业、水电企业在交易平台按公布电量申报;交易电价不再申报,参考本次直接交易已形成的市场价格综合研究后明确。对于拒不申报的发电企业,按“重要事项”第7条有关规定执行。
热电联产火电企业、水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电量由电力交易中心随机匹配至各用户。
4.在保障民生的基础上,对不符合热电联产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热电联产企业的经济利益进行调节。
5.售电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有关工作,电力用户多方委托售电公司开展交易的,电力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名单审核通过,公示后不得更改。
6.为规范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参与直接交易各市场主体利益,交易组织过程中,鼓励各市场主体相互监督。发现违反市场秩序的情况可向电力交易中心投诉,电力交易中心受理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也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部门直接投诉反映。对于违规市场主体,一经发现取消本年度直接交易资格,对于已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同步废止,对于已执行的部分合同所产生的违约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7.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出清(公布)结果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出清(公布)交易电量全部或部分未参与市场化交易、未达成交易结果、拒不签订合同的对应电量,不予调度或暂由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公司按照出清(公布)交易电量和市场统一出清电价全额结算。
8.综合考虑用户合同履约率,热电联产企业、水电企业与用户对应出清结果随机分配的不确定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执行时优先结算所对应的热电联产企业、水电企业。
9.为有利于发电、用电各方合作共赢,支持、鼓励电解铝等大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建立交易价格与用户产品价格联动机制,并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10.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火电企业,其直接交易电量与其他类型交易电量统筹考虑。
(二)其他注意事项
1.参与交易前已登录交易平台并完成注册。
2.参与交易前完成交易平台操作培训。
3.对于暂无法确定并网时间的新投发电企业,由交易中心发布名单,供参与直接交易的用电企业参考,若因并网时间延误导致无法履行直接交易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补偿,由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合同协商确定。
4.为维护本次交易工作秩序,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请参与交易的各市场主体按电力公司网站公布的“申报顺序名单”中的对应时间段,分时段进入交易大厅申报交易数据,每批次总时间为20分钟,其中:申报时间为15分钟,检查申报数据、清场时间为5分钟。请各市场主体按照申报时间段在交易大厅外等候,听从工作人员统一安排,有序进入交易大厅开展交易数据申报。
各市场主体申报名单、顺序、时间由交易中心统一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公示。
5.交易组织各时间节点为暂定时间,请各市场主体实时关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
6.为方便大家第一时间掌握各类交易信息及有关要求,请参与直接交易的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指定专人与交易中心建立通畅、高效的业务衔接渠道,确保各类交易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人员变动时请主动联系交易服务人员,及时更新联络人员的联系方式和电话,同时请加入交易联络QQ群(发电企业群号:251761161或129807758;售电公司群号:285237309)。
7.甘肃省电力公司办公大楼内部为禁烟区,请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公共道德,严禁吸烟;请不要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
(三)交易平台操作培训
1.培训日期:2018年1月9日下午14︰00-16︰40
2.培训地点:甘肃省电力公司交易大厅(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8号甘肃省电力公司办公大楼一楼西侧)。
(四)交易时间(国网公司1月10日统一对交易系统进行检修)
1.交易时间
--2018年1月11日 上午08︰40-11︰40,下午13︰00-16︰40
--2018年1月12日 上午08︰40-11︰40,下午13︰00-16︰40
2.交易出清计算
--2018年1月16日
3.安全校核
--2018年1月17日
4.补充交易
申报时间:时间待定,以网站发布的补充交易公告为准。
说明:补充交易是否开展根据本次交易成交及安全校核情况综合确定,请各市场主体在交易期内每日至少登录一次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查看具体通知。
5.交易结果公告
暂定时间:2017年1月19日。
6.交易合同签订
预计时间:2018年1月20日-1月24日。常规火电企业逾期未提交合同视同放弃本次交易,热电联产企业、水电企业逾期未提交合同视同拒签合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逾期未提交合同视同放弃本次交易资格。
(五)交易地点
1.已办理完成市场主体数字安全认证证书的市场成员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交易平台开展直接交易数据申报(登录网址后附,若网络或交易系统不稳定暂不能通过互联网开展电能交易数据申报时,按下述第2条要求开展电能交易数据申报)。
2.未办理完成市场主体数字安全认证证书或无法通过互联网开展交易数据申报的市场成员,可通过交易大厅开展电能交易数据申报。
(六)交易规模及交易周期
交易总规模根据甘肃电力调控中心公布的2018年度甘肃电力市场电力电量平衡情况确定,交易周期为2018年1月-12月。
(七)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采用集中交易模式和双边协商交易模式。
集中交易:交易各方通过交易平台申报本企业交易意愿,按设定计算方法进行出清计算并形成交易意向。
双边协商交易:交易各方通过自主协商确定交易意向,通过交易平台申报本企业交易意向并备案。
(八)交易电量、电价申报格式
1.电能交易申报数据要求按月度申报交易电量、电价,每个月发电企业申报一个电价、电量对,电力用户申报一个电价、电量对。
2.发电企业的申报价格为相对政府批复电价的变量,正数表示涨价,负数表示降价,可以为“0”;电力用户申报的价格为相对其目录电度电价的变量,正数表示涨价,负数表示降价,可以为“0”。
3.售电公司根据电力用户委托书,逐户按电力用户申报方式申报交易电量、电价。
4.采用电子化申报方式。各市场主体使用数字认证证书登录交易运营系统,按照规定的格式录入电量、电价信息,点击申报,交易运营系统对申报信息进行加密、传输、保存处理。
5.各市场主体申报电量原则上精确到 10 兆瓦时(精确到1
万千瓦时)的整数倍,申报电价精确到0.1元/兆瓦时。
(九)交易意向申报
1.火电、水电企业申报电量份额原则
火电、水电企业按交易周期分月申报,每月申报参与电能交易的月度申报总电量上限根据电网安全运行、电网受限情况、电力电量平衡等情况为依据,综合确定本企业月度总发电能力,并据此申报交易电量。
2.电力用户申报电量份额原则
电力用户须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要求按交易周期分月申报,申报交易电量按照已公布的电量为上限申报。
3.每批次交易意向申报过程中(20分钟申报时间内),各市场主体可随时通过交易平台修订已申报交易意向。交易申报结束后开展出清计算和安全校核。
4.补充交易意向申报
当安全校核后的成交电量不满足总发、用电需求时,由电力交易中心提请省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和交易需求开展补充交易,补充交易原则上采用双边交易模式,达成的交易意愿以交易双方书面承诺(签字、签章)方式在补充交易申报开始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确认后由甘肃电力调控中心开展安全校核并确定补充交易成交结果,具体交易组织以补充交易公告为准。
(十)交易出清结果安全校核及确定
交易出清结果由甘肃电力调控中心开展安全校核,通过后确定为交易结果。校核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甘肃省电力公司提请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十一)交易信息发布
交易相关信息及交易结果通过相关网站滚动发布,请参与直接交易的各市场主体实时关注网站发布的信息。
(甘肃省电力公司互联网网址:http://www.gs.sgcc.com.cn)
(电力交易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61.178.40.43)两个平台可同时访问,互为备用。
(十二)交易合同签订
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结果签署双边合同,省电力公司牵头签订电能交易输电服务合同。
(十三)交易信息发布及市场监管
根据政府主管、监管部门要求,严格按照电能交易规则开展相关交易组织、信息公布、问题解答等工作。严格自律,依法依规开展“三公”调度及交易,欢迎各市场主体监督,存在争议按监管部门有关原则处理。
三、交易执行
交易结束后,交易各方根据交易结果、分月电量等信息形成分月度交易合同,由电力交易中心在月度交易计划中予以安排执行。实际运行中,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发电,力争完成月度计划。
四、交易结算
本次交易实行电力用户“分月结算、季度清算”,发电企业“年内滚动平衡结算、全年总清算”的执行方式。每月综合考虑交易计划安排、电力用户实际用电及甘肃电力调控中心实际调发电量情况进行电费结算,当月实际交易(调出)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应在次月继续滚动安排。
联系人:赵 耀 0931-2966649
王行良 0931-2966603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月8日
表一:直接交易火电企业电量上限表
单位:亿千瓦时
热电联产 |
调峰调频和安全约束电量 |
合计 |
|
景泰电厂 |
3.9 |
2.9 |
6.8 |
平凉二厂 |
15.73 |
15.73 |
|
崇信电厂 |
23.07 |
23.07 |
|
靖远一厂 |
2.33 |
9.01 |
11.34 |
靖远二厂 |
1.94 |
11.32 |
13.26 |
平凉一厂 |
5.36 |
16.05 |
21.41 |
甘谷电厂 |
4.56 |
4.56 |
|
连城电厂 |
17.19 |
17.19 |
|
酒热电厂 |
3.5 |
13.61 |
17.11 |
张掖电厂 |
3.45 |
13.52 |
16.97 |
金昌一厂 |
4.7 |
4.15 |
8.85 |
金昌二厂 |
3.5 |
4.02 |
7.52 |
范坪电厂 |
3.5 |
3.98 |
7.48 |
二热电厂 |
1.09 |
0 |
1.09 |
华亭电厂 |
1.54 |
1.08 |
2.62 |
西固二厂 |
3.72 |
0 |
3.72 |
西固三厂 |
8.4 |
0.34 |
8.74 |
华明 |
0.47 |
0 |
0.47 |
八零三 |
8.43 |
10.56 |
18.99 |
武威热电 |
3.71 |
4.16 |
7.87 |
兰州热电 |
1.47 |
3.47 |
4.94 |
白银热电 |
3.71 |
14.76 |
18.47 |
火电合计 |
64.72 |
173.48 |
23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