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3.3分钱(含税)。详情如下:
浙价资〔2018〕57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第一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3.3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4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到实处。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