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非直抄用户(主要是指与电网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合同关系,不是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用电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表的价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非直抄用户的电价。具体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主要是指与电网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合同关系,不是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以下简称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非直抄用户用电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表的价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非直抄用户的电价。
二、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的费用。总表之后的所有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的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一致,确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一致,应由总表用户(转供电用户)和非直抄用户协商解决。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由总表用户和非直抄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非直抄用户也可以按照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总表用户(转供电用户)缴纳的电费(即非直抄用户按照分表电量比例缴交电费,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的费用)。
总表之后的分表装置不全的,由各非直抄用户(或业主委员会等用户组织)与总表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并将结果向全体非直抄用户公布,非直抄用户的电费总和以总表电费为限。
三、其余未尽事宜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82号)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督促总表用户(转供电用户)按照政策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7月1日前将政策落实情况、规范清理的初步成果报送我局。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搭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和未经协商同意强制摊派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