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具体由各转供电主体按抄表周期公示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同期各转供用户电费分摊清单。转供电主体要将自治区已出台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应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具体由各转供电主体按抄表周期公示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同期各转供用户电费分摊清单。转供电主体要将自治区已出台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
电网企业要于2018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四、严格执行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55号)规定,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于2018年8月底前将经核实并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名单函告电网企业,电网企业严格对照核实名单执行已出台的减免政策,并将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告我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采取公示文件、制作宣传栏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做到一般工商业用电户、各转供主体对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户知户晓。
(二)开展执法检查。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对本地区商业综合体、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做到全面清理规范。
(三)加强监管督查。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举报相关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要建立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布。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价格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