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利用陕西电网电量增长和扩大跨省区外购电规模等增收空间适当降低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1分。
通知还强调,要将今年以来国家和陕西省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本次8月1日陕西电网四次调价,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7.74分的政策红利自8月份起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
详情如下: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8〕8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精神,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将降低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陕西电网电量增长和扩大跨省区外购电规模等增收空间适当降低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1分,调整后的价格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本次电价调整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省内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电价调整相关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内相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按照陕价商发〔2018〕71号文件相关要求,将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本次8月1日陕西电网四次调价,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7.74分的政策红利自8月份起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不含榆林)
2.2017-2019年陕西电网输配电价表(不含榆林)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