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能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其中包含广东电力市场市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的市场信息披露管理。
引用文件:《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 14号令)、《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细则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7]48 号)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办法》
总体要求:1 信息披露应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信息披露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 为保证市场信息安全, 电力交易机构应设置市场成员访问权限, 市场成员按照权限获取信息。
市场运营机构信息披露:交易结果。按照不同类型电力市场,具体如下: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参与主体数量、交易总申报电量、成交的市场主体数量、最终成交电量、成交价格等;
②现货电能量市场:参与主体数量、各交易时段的全市场节点加权平均综合电价;
③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各交易时段的市场出清价格。(公开信息)
市场主体申报信息、市场主体在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现货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的成交结果、电能量报价数据申报约束、机组申报紧急最小技术出力约束信息等。(私有信息)
详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