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经信委、山西省发改委、山西能监办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开重点行业用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放开重点行业用电企业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重点行业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工作。
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重点行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能耗达到国家标准、用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企业,鼓励其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通过市场来满足用电需求。
各市经信委要会同供电公司认真梳理属地内四个行业用电企业,对已经完成注册进入电力市场的用电企业,明确属于四个行业的具体企业名单,于9月5日前报省经信委。对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四个行业用电企业,由各市经信委会同供电公司,按照行业范围确定可入市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经信委,并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后列入市场目录。对已经完成注册进入电力市场的四个行业用电企业,从2018年9月起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并按照我省电力直接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年用电量小于1000万千瓦时的用电企业,可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未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专场组织挂牌交易。
原文如下: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放开重点行业用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
晋经信电力字〔2018〕235号
各市经信委,省电力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及相关电力市场主体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直接交易推进情况,现就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行业用电企业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放开重点行业用电企业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的重要意义
习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2018年要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大幅提高市场化交易比重”,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国家发改委推动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重点行业全部放开发用电计划,旨在通过先行先试,还原电力商品属性,理顺和打通电力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形成全产业链价格联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发展的格局。当前,我省火电企业亏损严重,中南部部分企业发电意愿不强、电煤库存不足,已经严重影响我省中南部区域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我省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重点行业用电量占全省工业用电量的45%左右,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65%以上,是我省主要用电行业,也是工业经济发展的主力。落实国家放开四个行业全电量市场交易政策,促进四个重点行业与发电企业开展长期深度合作,实现利益共享和共赢发展,对我省电力安全运行乃至全省工业经济平稳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二、
(一)鼓励重点行业用电企业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重点行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能耗达到国家标准、用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企业,鼓励其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通过市场来满足用电需求。四个行业具体范围为:钢铁行业包括金属铁、铬、锰等的矿物采选、炼铁、炼钢、钢加工、铁合金冶炼、钢丝及其制品等;煤炭行业包括煤炭开采和洗选;有色行业包括重金属(如铜、铅、锌)、轻金属(如铝、镁)、贵金属(如金、银、铂)及稀有金属的采选、冶炼和压延加工等;建材行业包括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石材和墙体材料生产等。
(二)摸清重点行业企业底数,做好市场准入工作
各市经信委要会同供电公司认真梳理属地内四个行业用电企业,对已经完成注册进入电力市场的用电企业,明确属于四个行业的具体企业名单,于9月5日前报省经信委。对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四个行业用电企业,由各市经信委会同供电公司,按照行业范围确定可入市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经信委,并在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后列入市场目录。省经信委根据各市工作进展,按照成熟一批组织交易一批的原则,分批组织交易。对新入市的用电企业,各市经信委要督促和帮助企业按规定尽快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系统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1. 对已经完成注册进入电力市场的四个行业用电企业,从2018年9月起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并按照我省电力直接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2. 对已经通过交易平台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合同的,继续履行交易合同;对尚未形成交易合同的电量,鼓励发用电双方自主协商,协商交易应约定建立“基准电价+浮动机制”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
(1)基准电价。交易双方可根据发电企业电煤来源,自主协商选取合理的基准电煤价格,将与其对应的发电价格确定为交易合同的基准电价。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参考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或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应的发电价格确定为基准电价。
(2)浮动机制。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建立价格浮动机制,综合考虑各类市场影响因素,协商确定浮动的参考标准、浮动周期、浮动比例。推荐综合考虑发电成本、煤炭市场价格、下游产品价格等市场因素,建立电价浮动机制。
3.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尽快开发满足“基准电价+浮动机制”要求的相关交易软件系统,提供发用电企业交易合同价格履约中立服务,确保发用电双方形成的合同价格可执行。在新的交易软件系统启用前,针对浮动机制所产生的价格变动,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约定调整周期自行调整交易价格。
4. 若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无法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指协商交易成交电量为零),可先放开发用电计划,并设置过渡期至2019年底。过渡期内,用电企业电价按销售目录电价标准确定,并由交易中心组织挂牌交易,成交发电企业的电价按销售目录电价扣减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确定;过渡期后,用电企业执行我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按照自主协商、集中撮合、偏差处理等相关规定形成用电价格。
5. 对于年用电量小于1000万千瓦时的用电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1)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由售电公司与用电企业签订购电协议(双方协商约定市场购电价格和电量),在向交易中心提交双方购电协议后,售电公司可作为市场主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按照我省电力直接交易相关规定执行;用电企业月度结算时,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双方协议购电价格和用电企业实际用电量进行交易结算。交易偏差清算对象为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可以作为市场主体开展合同电量转让。为规避市场风险,售电公司需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出具与其交易电量挂钩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2)未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专场组织挂牌交易。电网企业要做好4个重点行业10千伏及以上用电企业的统计工作,确保上述用电企业用电量数据准确,并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做好数据衔接工作,其余事宜按照我省电力直接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发用电双方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鼓励用电企业(含售电公司代理的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及电网企业签订3—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中长期合同,促进双方锁定经营风险,优化生产安排;对签订1年以上中长期交易合同的,允许用电企业(含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在合同周期内跨年度调整月度合同和在合同周期内每年调整一次年度合同。
(五)强化电力安全校核确保重点区域电力平衡
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区域电网安全保障电量不足等问题,电力调度机构要认真开展安全校核工作,重点做好区域内年度电力电量平衡预测,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期间电力和电量平衡预测,区域外来电力最大输送能力预测,区域内电网安全保障最低电力电量缺口预测等,向省经信委和山西能源监管办汇报后,在交易前向市场主体公布详细的交易约束条件。各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安全约束条件开展交易,不满足网络安全约束条件时,按照中长期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削减。
鉴于山西电网实际潮流和发用电负荷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鼓励北部(大同市、朔州市和忻州市)、中部(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和阳泉市)、南部(临汾市、运城市、长治市和晋城市)同一区域内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保障区域电力安全。
(六)加强电力交易事中事后监管
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山西能源监管办对市场化交易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法保障交易合同执行,提高合同履约率。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要发挥好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交易核查工作中的第三方监督作用,认真开展电力交易信用数据采集,跟踪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包括市场主体每批次交易行为、分月交易合同履约情况、履约率和违约率等基础数据,建立动态信用记录,每月结算完成后一周内要向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和山西能源监管办报送市场主体交易及履约基础数据。
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和山西能源监管办适时公布有关市场主体履约信用状况,对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的企业纳入诚信记录;对月度合同履约率较低甚至存在恶意违约的企业,结合我省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况公开通报并实施联合惩戒。
各市场主体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对市场化交易、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场主体要及时向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和山西能源监管办反映、举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