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现货市场机组发电成本测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完善电力市场体系,推进广东现货市场试点建设,建立机组发电成本测算机制,用于电力现货市场中市场力检测及缓解、机组发电补偿等环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广东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7〕286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电力现货市场机组发电成本测算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8〕1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组发电成本测算办法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发电机组类型、容量级别、发电能耗、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测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广东电力市场化机组。现阶段,包括省级调度机构调管的燃煤机组和燃气机组。
第四条 机组发电成本的组成部分包括启动成本、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启动成本是指将发电机从停机状态开机到并网产生的成本。变动成本即燃料成本,包括空载燃料成本和边际燃料成本,空载燃料成本是指发电机维持同步转速、输出电功率为零所需要消耗的燃料成本,边际燃料成本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出力水平增加单位出力所需增加的燃料成本。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发电量范围内基本不变的成本,本办法主要考虑机组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第五条 按照容量等级和技术特性,将燃煤机组分为五类:常规100万机组、常规60万机组、常规30万机组、常规30万以下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按照地理位置,将燃煤机组分为内陆电厂和沿海电厂两类。燃气机组分为四类:9E机组、9F机组、9H机组和大鹏LNG机组。分类型测算机组各项发电成本,同类机组采用同一标准。
第六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牵头,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广东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广东电科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配合,负责开展机组发电成本测算工作,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对测算工作进行监管;相关发电企业配合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启动成本
第七条 不同工况下,机组启动成本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停机时长,将燃煤机组的启动工况标准定义如下:停机时间10小时以内为热态启动,停机时间10小时(含)至72小时(含)为温态启动,停机时间72小时以上为冷态启动。将燃气机组的启动工况标准定义如下:停机时间24小时以内为热态启动,停机时间24小时(含)至132小时(含)为温态启动,停机时间132小时以上为冷态启动。
第八条 每年根据机组单次启动耗煤(气)量、耗油量及除盐水量等情况核定机组启动成本的上下限值,发电企业在该限值范围内自主申报用于日前现货交易。
第九条 机组启动成本用于现货市场出清和实际开机结算。机组实际开机情况以调度机构提供的实际开停机时间作为判定依据。
第三章变动成本
第十条 机组变动成本由空载燃料成本和边际燃料成本组成,根据相关发电企业提供的最新机组性能试验报告中的实测能耗曲线,分别计算各类型机组的空载燃料成本和边际燃料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机组的实测能耗数据,首先拟合机组发电总能耗(燃煤:千克/小时即kg/h,燃气:标况立方米/小时即Nm3/h)与发电出力水平(MW)之间的二次函数关系,然后计算机组供电总能耗,即供电总能耗=发电总能耗/(1-厂用电率),据此计算机组空载燃料消耗以及不同出力水平下的边际燃料消耗,最后结合到厂燃料价格计算空载燃料成本和边际燃料成本。
第十二条 机组变动成本用于市场力检测和特殊机组补偿。
第十三条 相关发电企业提供各机组实测平均能耗数据,需提供最新的、具备合格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报告。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广东电科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对发电企业提供的机组能耗数据进行分类型加权取平均值,得到各类型机组的典型平均能耗数据,作为空载燃料成本和边际燃料成本测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燃煤价格根据中国沿海电煤采购价格指数(CECI沿海指数)、海运煤炭运价指数、内陆运费等因素确定;燃气价格根据大鹏LNG气源价格、西二线气源价格、省管网费用、地方管网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机组实测平均煤耗和平均气耗数据每年更新一次;电煤价格、运费、燃气价格、管网费用等数据每月更新一次。
第十六条 空载燃料成本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一)获取机组平均能耗数据,即在不同出力水平(MW)下的平均能耗(kg/MWh或Nm3/MWh)值,应至少包含机组最小技术出力、额定容量两点;
(二)将机组平均能耗值分别乘以对应出力水平,得到机组总能耗数据,即在不同出力水平下,发电一小时所消耗的总燃料(kg/h或Nm3/h);
(三)基于机组总能耗数据,采用最小二乘法,拟合机组总能耗(kg/h或Nm3/h)与出力水平(MW)的二次函数关系表达式;
(四)在机组总能耗中,假设机组出力为零,得到机组空载燃料消耗(kg/h或Nm3/h);
(五)根据燃料价格,将机组空载燃料消耗折算为空载燃料成本(元/小时)。
第十七条 边际燃料成本的具体测算方法如下:
(一)获取机组平均能耗数据,即在不同出力水平(MW)下的平均能耗(kg/MWh或Nm3/MWh)值,应至少包含机组最小技术出力、额定容量两点;
(二)将机组平均能耗值分别乘以对应出力水平,得到机组总能耗数据,即在不同出力水平下,发电一小时所消耗的总燃料(kg/h或Nm3/h);
(三)基于机组总能耗数据,采用最小二乘法,拟合机组总能耗(kg/h或Nm3/h)与出力水平(MW)的二次函数关系表达式;
(四)在机组总能耗中,假设机组出力分别等于最小技术出力和额定容量,得到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和额定容量工况下的总燃料消耗(kg/h或Nm3/h);
(五)计算最小技术出力与额定容量之间的平均燃料增加幅度,即为边际燃料消耗(kg/MWh或Nm3/MWh);
边际燃料消耗=(额定容量总燃料消耗-最小技术出力总燃料消耗)/(额定容量-最小技术出力)。
(六)根据燃料价格,将机组边际燃料消耗折算为边际燃料成本(元/小时)。
第四章固定成本
第十八条 机组固定成本测算方法如下:
(一)各电厂按照规定格式提供投产当年的财务报表。投产不满一年的机组参照同类型机组的财务报表执行。
(二)选取投产当年的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费用作为基准,然后用该基准除以各机组的装机容量,得到各机组投产当年的单位容量固定资产费用基准(元/MW)。同类型机组按容量加权计算投产当年的平均单位容量固定投资费用基准。
(三)考虑机组投产年限,按照发电企业服役年限30年计,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算各类型机组运行当年的单位容量固定资产折旧费(元/MW):
同类型机组单位容量固定资产折旧费=同类型机组投产当年的平均单位容量固定投资费用基准×(1-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机组使用年限。
其中,固定资产残值率为5%,机组使用年限为30年。
(四)计算各机组运行当年的固定成本:
机组的固定成本=同类型机组单位容量固定资产折旧费×装机容量。
机组已投产运行年限超过30年后,固定成本认定为零。
第十九条 各类型机组按本办法测算的固定成本给予补偿,每年发放一次。机组固定成本补偿应扣除基数电量覆盖部分。
依据发电企业申报的财务报表或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表等途径获取电厂的固定成本和燃料成本等数据。发电企业必须对各自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广东电科院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对有关数据进行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