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全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为D类(限制发展类)的企业用电量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下同),每千瓦时加价0.1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千瓦时加价0.20元。2021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详情如下:
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苏府〔2018〕10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提升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执行效果,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3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价综〔2018〕110号)、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指导意见》(苏府办〔2017〕368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和加价标准明确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全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为D类(限制发展类)的企业用电量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下同),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千瓦时加价0.20元。
三、2021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四、上述电价加价政策具体由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