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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力市场“以案说法”——电力用户与多家签订售电代理服务合同违法吗?

2021-12-02 09:38:25 广西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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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9年6月3日,原告某售电公司(乙方、受托方)与被告某塑料厂(甲方、委托方)签订《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约定: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3日,原告某售电公司(乙方、受托方)与被告某塑料厂(甲方、委托方)签订《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处理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有关事宜;委托参与交易时间为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与其他市场主体再次签订本合同项下约定电量的交易合同;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任何一方毁约,则赔偿对方毁约金叁万元人民币。后被告某塑料厂于2019年8月17日进入电力市场交易。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市场主体交易情况的复函》显示,被告的代理交易售电公司为广西某供电有限公司,代理交易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2024年6月,系统确认代理时间为2019年9-12月、2020年1-12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违约,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法院认为
 
一、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购售电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二、被告在签订涉案《购售电合同》后,又另行委托另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明显违反了合同关于委托方在委托期间内全权且唯一委托受托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约定,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依据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任何一方毁约,则赔偿对方毁约金叁万元人民币”之约定,主张被告支付毁约金3万元,理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
 
四、裁判结果
 
被告某塑料制品厂向某售电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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