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电力市场改革以来,特别是发改价格【2021】1439号、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发布后,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稳步推进工商业用户全部入市。随着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加快入市步伐,售电业务越来越活跃。《广东电力市场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1—12月,广东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服务热线及政府转送等方式收到实名投诉合计122宗,共涉及26家售电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售电公司与用户的诉讼接连出现,用户普遍反映维权难。售电市场的诸多短板,也向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敲响了警钟。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王小菊 孟凡娟)
根据笔者遇到的情况,当前用户和售电公司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居间服务报酬支付争议纠纷、违约解除类纠纷、费用分摊等纠纷,信息不对称用户支付电价超过市场均价而造成的纠纷等等。
违约解除合同类纠纷
这是笔者接触的到最为集中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发改委调整上网电价定价机制后出现的售电公司大面积违约,而导致购售电合同解除。
2021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导致购售电合同的电价计算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带来了用户侧用电成本的变更。在该种情况下,已签订完下一年度购售电合同的合同双方,对于该政策的性质认定出现矛盾。售电公司认为属于情势变更,协商解决或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则认为正常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各个省发改委对于上述矛盾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标准,从而造成了售电合同双方对电价计算标准认定的纠纷。
众所周知,电价基准的变化属于购售电合同的核心条款。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电价变化较大,对购售电双方利益都有较大影响,甚至继续履行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不利于商业活动的进行,也违反合同订立的初衷。当前的购售电合同属于平等双方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行为的契约约定,如果主要内容变化可以协商解决。电价因为发改委的《通知》变化,售电公司认为应属于情势变更原因,建议根据新的电价基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但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用户侧则不认可电价基准变化属于情势变更,售电公司应根据契约精神,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如标杆电价或目录电价)履行合同,如售电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则属于单方面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层面讲,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刻双方矛盾的核心是对电价政策变化的性质认定不一致,双方对《通知》的性质认定不一致,导致合同履行出现了纠纷。
笔者认为,上述《通知》及各省发改部门出台的对应政策,应属于《民法典》所述的情势变更。因情势变更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要依据合情实际情况,采取补助措施或者赔偿一定损失。
居间类合同纠纷
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售电市场上下游商业模式较为成熟,居间服务报酬支付争议纠纷明显增多。
在售电领域,当前存在大量居间行为,之前都是用隐蔽的方式私下处理,随着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居间合同,近两年,居间人为保障其利益更倾向于签订对应的《居间合同》。一般情况下,居间费用采用固定费用或根据电量加成的方式的标准。
从商业模式上讲,居间费是售电公司让渡给居间人的部分利润,但因为发改委对电价的调整政策,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直接导致售电公司利润变化,有的甚至亏损,所以导致部分售电公司和居间人因此产生纠纷。
居间人认为需要按照居间协议履行合同,售电公司认为电价变化后,利润减少,应相应变更居间费用。双方诉求不一致,导致合同履约出现了纠纷。
费用分摊纠纷
费用分摊纠纷。直接带来影响的还有费用分摊等纠纷,售电公司掌握偏差考核费用分摊的核心信息,用户侧了解不够完全,不能及时了解相应情况,基于售电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合同履约纠纷。
由于用户对电力市场风险理解的欠缺,且对交易备案流程不熟悉,电力用户的电力交易系统数字证书即电子钥匙会由售电公司代办,并且,当前很多用户的账号由售电公司代为保管,包括账户的信息密码等关键信息。在备案量价及月度交易过程中均存在较大的“风险”。
从法律上讲,电子钥匙由售电公司代为保管,相应的购电行为代为操作代理行为,售电公司需要根据被代理人(用户)的意思表示进行操作,如进行关键性操作,还需要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只是在实践中,因为售电公司掌握核心信息和电子钥匙,如果售电公司工作人员在操作中出现有损用户的操作,在第一时间很难被发现。当然,为了避免对零售合同“偷梁换柱”,部分省份的电力交易大厅采取了电子签约的方式,即需要用户侧在线确认。
电价核定基数纠纷
电价核定基数纠纷。售电行业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服务行业,在售电合同中关于电价标准、偏差考核费用分摊等,很多用户并不会深入了解。在实际商业行为中,电价的定价标准有上网电价、标杆电价、目录电价等多种。在售电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了部分售电公司利用用户专业知识欠缺,混淆概念,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用户支付电价超过市场均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