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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3-09-02 16:00:29 山东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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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标准为《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

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标准为《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其中,场外评价指标权重300分,场内评价指标权重700分,按照一、二、三级指标进行细化。评价结果采用“四等六级制”,具体依据信用评价得分情况,等级分为AAA、AA、A、B、C、D。

详情如下:

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提升山东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水平,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21〕159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电力市场实际,我们制订印发了《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六条内容。《管理办法》规定:

1.评价对象为参与山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

2.由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具体承办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授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3.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

4.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标准为《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其中,场外评价指标权重300分,场内评价指标权重700分,按照一、二、三级指标进行细化。评价结果采用“四等六级制”,具体依据信用评价得分情况,等级分为AAA、AA、A、B、C、D。

5.信用评价完成后,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形成正式评价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共享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等渠道面向社会发布。

6.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售电公司风险等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划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个级别。售电公司风险等级与信用评价结果一并发布,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等渠道面向公众披露。

7.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在开展信用评价期间,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安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发改经体〔2023〕68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公司、华电集团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公司、大唐山东发电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山东核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各售电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提升山东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水平,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21〕159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提升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21〕159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参与山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

第三条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公正透明、防范风险、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承办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授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前,交易中心作为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机构,负责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档案建设、公示、公布及管理,按年度定期对售电公司具有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发布信用评价报告,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山东能源监管办。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六条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和《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履行工作职责,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标准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其中,场外评价指标权重300分,场内评价指标权重700分。评价结果采用“四等六级制”,具体依据信用评价得分情况,等级分为AAA、AA、A、B、C、D。分值与信用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

其中:AAA级表示信用表现优秀。履约能力很强,履约表现很好,经营状况很好,在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贡献突出;AA级表示信用表现良好。履约能力强,履约表现好,经营状况好,能够积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A级表示信用表现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表现较好,经营状况稳定,能够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B级表示信用表现一般。履约能力弱,履约表现一般,经营状况一般,不能有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C级表示信用表现差。履约能力很弱,履约表现差,经营状况差,对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D级表示信用表现极差。无基本履约能力,履约表现极差,经营状况极差,对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合交易工作实际定期发起。对于纳入售电公司目录且在评价周期内未开展任何交易业务的售电公司,不做评级。

第九条交易中心要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与信用评价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支持。要细化信用信息申报、信用评价组织、信用公示及备案等具体流程,通过系统自动采集相关评价数据指标,按照标准进行自动评分评级。依托该系统,按照信用信息的数据标准等,采集、建立企业法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信用记录,并及时归集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做好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条售电公司应按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需求,及时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企业信用、财务状况等数据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售电公司信用评级工作,包含初评、初评结果公示、异议受理、结果复核、正式发布等流程。交易中心依托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归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在评价周期结束后的次月完成售电公司信用评价,计算信用评价分值,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形成初评结果。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答复工作。若售电公司对交易中心给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由省发展改革委最终核定。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完成后,交易中心形成正式评价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共享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等渠道面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应加强市场主体隐私保护,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对私有信息进行保护性处理。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终止评价。

1.受评售电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受评售电公司退出电力市场的;

3.评价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终止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

第十六条建立售电公司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制度。归集售电公司的基本信息、信用承诺、合同履约情况、信用评价等级、经认定的违法违规情况、被强制退市或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等,动态披露并共享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信用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售电公司基本信息;

2.信用承诺书,含承诺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各项佐证材料;

3.合同履约情况;

4.历次信用评级结果及风险级别,含信用评级依据;

5.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承诺未履行以及其他行政认定不良信息(无此情况的无需提供);

6.其他需要计入信用档案的内容。

第十八条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信用档案日常管理,对售电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违背承诺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按年度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经认定后将违法违规情况等计入售电公司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信用档案纳入信息披露范围,作为公开信息,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实时更新并披露。

第四章风险等级管理

第二十条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售电公司风险等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划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个级别。其中: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低风险;评价等级为B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一般风险;评价等级为C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较大风险;评价等级为D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为重大风险。

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每年度依据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认定售电公司风险级别。售电公司风险等级与信用评价结果一并发布,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等渠道面向公众披露,发布流程同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对于售电公司在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发生的重大违规违约事件,交易中心应及时发布相关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和风险级别的情况,实施相应的售电公司管控措施。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1.信用风险预警;

2.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交易过程管理;

3.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4.交易新业务、新品种试点或推广顺序拟定,特殊交易品种准入等;

5.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6.信用档案应用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四条结合市场运营实际和信用评价运行情况,适时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等级和履约保函缴纳额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认定为一般风险的售电公司,交易中心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向各市场主体发出风险提示;认定为较大风险的售电公司,交易中心通过公告、通知、函件、系统提示等方式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相关方发出风险预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山东能源监管办,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山东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分工依规予以查处。

第五章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政策规定,售电公司被认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评定为C级、D级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整改。通过限期完成整改、遵守市场规则、加强内部管理、增加市场信用评价指标得分等方式,在新的评价周期内增加信用评价分值,提升信用等级实现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售电公司,应按照《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信用修复政策法规相关要求开展自身信用修复工作,并按照既定程序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承诺书》等申请材料。经交易中心认定审核,并取得《信用修复意见通知书》后,完成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若售电公司具体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的,亦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的,售电公司可通过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由交易中心对相关失信记录进行删除或修改。

第二十九条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由交易中心负责更正相关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将更正后的信用评价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步推送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条完成信用修复的售电公司,可重新申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可解除相关惩戒措施。对惩戒期满后未能完成信用修复的售电公司,将继续执行电力市场内部惩戒。

第六章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按照《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自主申报。对进行自主申报的信用服务机构,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范围,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二条交易中心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的;

(二)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市场信用信息的;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场信用信息的;

(四)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的;

(五)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者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开展信用评价期间,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安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执业水平,强化自律约束。应当坚持诚信履职、诚信服务,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诚信经营意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本办法相关内容及执行标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一)场外指标

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

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

(二)场内指标

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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