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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独立储能如何参与市场交易

2024-05-24 09:17:15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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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提升独立储能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新疆出台了支持独立储能参与市场的政策文件和交易机制文件,有效促进了新能

为推动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提升独立储能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新疆出台了支持独立储能参与市场的政策文件和交易机制文件,有效促进了新能源的消纳和能源结构的优化。

问:新疆出台的支持独立储能参与市场的政策有哪些?

答: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5号)。

2.《新疆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新发改规〔2023〕8号)。

问:独立储能主体参与市场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依据《新疆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新发改规〔2023〕8号),参与市场的独立储能应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企业。

问:独立储能主体的注册形式?需要哪些资料?

答:(一)独立储能主体的注册形式

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独立储能企业,按照“一个市场主体、两个交易单元”(××储能企业—发电;××储能企业—用电)的模式,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场主体交易目录。(二)独立储能主体的注册时须提供的信息1.企业信息:工商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银行开户信息、联系信息和其它信息。2.项目(单元)信息:(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类型、所属地市、装机容量、调度名称、隶属集团、储能类型、商业性质、项目状态、调度对应关系、首次并网时间、接入电压等级等;(2)项目物理运行参数:额定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上下调节功(速)率、额定充(放)电时间、最大持续充放电时间、充放电爬坡速率等;(3)用电客户编号、发电客户编号、关口计量点名称、关口计量表号等。(三)独立储能主体注册时须在交易平台上传的资料1.企业信息:营业执照、法人证件、第一联系人授权文件、能够证明投资主体和实际控制关系(股权占比)等情况的其它证明材料。2.项目(单元)信息:政府核准(备案)文件、接入系统批复、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等。

问: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特点有哪些?

答:1.依据《新疆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新发改规〔2023〕8号),独立储能企业以用户和发电双重身份参与市场交易,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初期不被售电公司代理),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相互交易。

2.独立储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初期仅参与月度市场,充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购买合同,放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售出合同。独立储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初期,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放电量视为新能源电量。3.电力市场中的峰谷价差是独立储能系统获利的重要来源。储能系统可以在电价低谷时段充电,在电价高峰时段放电,通过峰谷价套利获取收益。新疆峰平谷时段划分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11号)文件执行。

问:独立储能结算流程有哪些?

答:独立储能企业的充电量视为用电量,放电量视为上网电量。按照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有关要求,用电量按“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方式结算,上网电量按“新能源企业”方式结算,分别出具结算依据。独立储能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自身不使用或发出电能(不考虑损耗),不参与辅助服务、电采暖差额电费、新能源成本补贴等涉及发电企业和工商业用户的各类费用分摊。

(一)充电电量结算流程

(1)用电量按“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方式结算。(2)确定偏差电量:依据合同电量和实际下网电量差值确定。偏差在5%不纳入上下调偏差考核。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产生的充(放)电量及对应收益,偏差电量免予考核。偏差收益回收同批发用户一致。超用电量结算价格=发电侧上调电价*U1(U1为用户侧超用电量惩罚系统,U1≧1)。少用电量结算价格=发电侧下调电价*U2(U2为用户侧少用电量惩罚系统,K2≦1)。

(二)放电电量结算流程

(1)上网电量按“新能源企业”方式结算,分别出具结算依据。(2)确定偏差电量:依据合同电量和实际上网电量差值确定。偏差在20%不纳入上下调偏差考核。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产生的充(放)电量及对应收益,偏差电量免予考核。偏差收益回收发电企业一致。超发电量结算价格=发电侧下调电价*K1(K1为发电侧超发电量惩罚系统,K1≦1)少发电量结算价格=发电侧上调电价*K2(K2为发电侧少发电量惩罚系统,K2≧1)(3)确定容量补偿:依据上网电量确定容量补偿。

问:现阶段独立储能容量电价补偿政策?

答: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5号),对自治区建成并网的独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补偿,在2025年底前,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2023年暂定0.2元/千瓦时,2024年起逐年递减20%(即2024年补偿标准0.16元/千瓦时、2025年补偿标准0.128元/千瓦时)。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共同分摊,电网企业按月根据补偿资金规模和工商业用电量测算分摊标准。

问:现阶段独立储能如何在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获取收益?

答: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5号),独立储能自主报量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现阶段执行特殊调用支持政策,在全网弃风弃光时段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0.55元/千瓦时;其放电量按照0.25元/千瓦时结算,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

问:独立储能参与容量租赁市场政策机制有哪些?

答:1.独立储能容量租赁是指独立储能电站将其储能容量租赁给需要的新能源电站或其他电力用户,以满足其储能需求的一种商业模式。

2.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5号),储能容量租赁价格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具体标准。2025年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发布容量租赁参考价格(2023年参考价暂定300元/千瓦·年)。新能源企业和共享储能项目企业根据当年租赁参考价签订10年以上长期租赁协议或合同。独立储能已租赁的对应容量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政策。

问:独立储能后续还可以参与哪些市场?

答:在新疆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后,可以参与日前市场、实时市场以及辅助服务调频等市场交易。

1.日前市场:这是由市场成员竞价形成的次日电能交易。独立储能可以根据自身的预测和判断,在日前市场中提交买卖报价,从而参与电能的分配和交易。2.实时市场:实时市场是为了保障供需平衡、维持系统稳定,实时修改发电厂发电计划、发布实时调度指令的一种平衡市场。独立储能可以在实时市场中根据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和需求,进行电能的快速响应和调整。3.辅助服务市场:这是提供规定条件下维持供电与需求间实时平衡服务的市场。独立储能可以提供调峰、备用容量等多多种辅助服务,帮助电网保持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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