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20(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述用电(包括生产照明):
1、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学习为主校办工厂除外)的生产用电,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不包括非汽车修理厂的规模较小的路边修理服务部)。
2、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信、下水道、建筑部门以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非对外营业的修理厂的生产用电。
3、自来水厂生产用电、工业试验用电、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4、电气化铁路用电。
5、发电厂生产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