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话】
做为发电企业的一名营销人员,自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行以来,在工作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并因此而困扰。这些问题有大有小、有难有易,许多问题还会涉及电力市场理论、政策以及规则等方面,往往苦思冥想不得其解,虽然有的问题有时候也会豁然开朗。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规定是这样而不是那样?有些理论为什么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问题的结症在哪儿?有没有其他的方法或途径?
《电力市场之现实思考》系列就是汇集了对这些问题的感受与看法、心得与辨析。
作者力争近期推出的系列包括:
《电力交易不交集之惑》
《烦人的偏差电量》
《剔除容量之差别》
《一锤子买卖之风险》
《嘿 我是直购电》
《初探电力现货市场--揭开你的神秘面纱》
《市场力的现实表现》
敬请期待!!!
电力交易不交集之惑——电力市场之现实思考系列一
一个有交集点的省内年度交易案例
2015年甘肃省开展年度直购电交易,准入用户年度需求电量404亿千瓦时,准入发电企业年直购电发电能力629亿千瓦时。交易方式为可先在场外进行双边洽谈、后在场内进行集中撮合,双边自主协商结果与集中撮合两种方式同时在交易平台申报。出清规则为双边交易按照自主协商价格出清,集中撮合交易方式采用高低(差价)匹配法进行出清。有8家发电企业与80家用户通过双边交易达成出清;有3家发电企业与34家用户通过集中撮合交易达成出清。安全校核后总成交电量245亿千瓦时,其中双边成交电量224亿千瓦时,集中撮合成交电量21亿千瓦时。总成交电量占准入用户需求量的61%、占准入机组直购电发电能力的39%。
这是一次无心插柳的集中撮合出清,居然实现了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的交叉。之所以说是“无心插柳”:一是至始至终,交易双方对集中撮合方式都不热情,主要是难以确定量价申报组合方案以及申报后对成交量价的把握性不大,即担心集中撮合交易结果的不可测、不可控。二是双边交易洽谈因价格过于悬殊导致的僵持局面最终在临近申报时刻被打破后,羊群效应使得发用双方均又匆匆上阵开展“识时务”的双边洽谈与申报。三是双边交易价格基本明朗,发用双方都尽力通过双边达成交易。四是未能够实现双边的用户以及双边量不足的发电企业通过集中撮合平台进行了申报,有意成交者在价格申报中基本以双边交易价格信息为参考。事后,由于集中撮合的量较少等原因,显然各方都未对此次集中撮合交易进行认真地分析和总结。这次集中撮合也没有得到更大范围内业界的关注。然而,甘肃的这次实践,说明在一次中长期交易中允许市场主体选择两种交易方式、两种出清方式并存的做法是可行的。
一个无交集点的跨区年度交易案例
2016年某跨区电量年度直购电交易,受端准入用户30家需求电量129亿千瓦时,送端准入发电企业数量很多、其富余发电能力很大。交易标的50亿千瓦时。交易方式为集中撮合交易方式。出清规则采用高低匹配法进行出清。最终50亿千瓦时交易标的全部出清。
由于发电企业发电能力是交易标的电量的许多倍,有一些发电企业按上网0电价进行申报,因此本次交易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没有交叉,即无交集点。按照规则边际出清价为成交电量中的购电方最低报价与售电方最高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这次交易没有对送端发电企业申报量进行一定的限制,那么,一个供需严重失衡市场上,“狼多肉少”,几个发电厂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吃掉抛出来的标的电量,“以价换量”的非理性恶性竞争也就在所难免了。上网电价“0”价申报绝非发电企业“自愿”,事实上发电企业是厌恶风险的,在这里也算是私自为发电企业做一个共同声明吧。这种情况下,通过交易规则进行管制好像就成为必然,饥饿疗法的限量竞价似乎是一个不得不采取的手段。
一个无交集点的省内月度交易案例
以广东省2016年3月份集中竞争交易为例。竞价规模为105000万千瓦时。规则对申报电量进行了限制:单一电力用户申报电量上限1.4亿千瓦时,单一售电公司申报电量上限2.1亿千瓦时,发电企业申报上线按竞争直购电利用小时数的1.25倍(34.9小时)申报。发电企业:共有36家参与报价,总申报电量为129767万千瓦时,其中29家最终成交,成交的发电企业平均申报价差为-429元/兆瓦时,最高成交申报价为-240.3元/兆瓦时,最低成交申报价为-500元/兆瓦时。用电企业:共有81家参与报价,总申报电量为112180万千瓦时,其中80家最终成交,成交的需求方平均申报价差-24.4元/兆瓦时,最高成交申报价为-0.1元/兆瓦时,最低成交申报价为-38.4元/兆瓦时。售电公司:9家参与8家成交,成交电量为68096万千瓦时,成交的售电企业平均申报价差为-29.43元/兆瓦时,平均成交价差为151.45元/兆瓦时。全网总成交电量为105000万千瓦时,最终结算的平均价差为-125.55元/兆瓦时。
从发用两侧最高成交申报、最低成交申报价看,广东2016年3月份集中竞争交易供需曲线没有量价交集点。很明显,2016年广东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背后,是交易规则制定者的“深谋细虑”,它(规则)首先要确保抛出来的交易标的电量同时少于发用两侧的申报电量,可见其准备工作是扎实的。同时,发电企业最低申报价限制、人为设定的价差返还系数以及复杂的成交价格公式,相对规范透明的交易过程和监管,都是为了尽力规避着一些设计者不愿意看到的“事件”发生;但这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另一种境地,由于“拿捏”痕迹过重,使大家本以为相对简单的中长期交易市场显得不那么自然,有点神秘的规则让人一看是“聪明人”的游戏,许多人至今还是“雾里看花”的感觉,一些早早取得较大用户电量交易代理的售电公司只要不出“晕招”,便是大赢家。
无论上述那个案例,对参与其中的购售电市场主体的参与者、决策者组成的“团队”而言,都是极具“刺激”的。申报前,心里素质差的人弄不好会“失眠”,至少大家都神经紧绷;出清后,喜悦的喜悦,惆怅的惆怅。因为,市场犹如战场,玩的是“钱”,赢者是掌声与鲜花,输者可不只颜面扫地!某省某年的直购电险些让某集团的二级三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当即岗位。“知耻而后勇”换个说法就是羞辱带来的一个后果是愤怒进而以牙还牙,恶性竞争如何规避?成者为王败者为寇,这样一年一次的市场交易,犯错都是大错误,当下改正或翻盘机会的门儿都没有,那就是生死决战。这样的市场,有没有“赌”的成分由各位判官决定。
可与预见,做大市场电量规模已经势不可挡。也相信市场规则会“五花八门”,各地市场将“热闹非凡”,会让你看得眼花缭乱。
如果判官认为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有问题,那么,是市场规则错了?还是市场主体策略错了?或者说,市场模式的不完善必然会带来与生俱来的缺陷?
曾经,作为一个一线市场实操者,笔者对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完美交集的市场均衡理论也大谈特谈。然而,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不交集现象让我一时彻底陷入迷茫。思来想去的,某一天,笔者忽然产生一个杞人忧天的担心和预感,那就是在中长期市场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下,大家会面临许多购售量价曲线不交集现象和问题。后来,从书本上看了、从国内外专家们那儿听了国外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的例子和理论基础,感觉中长期差价合约与现货市场交易就像优美的“双人舞”,形成了并生并存、协调配合一致的完美的市场模式组合;对比让人思前想后的国内中长期市场交易,感觉就像一个瘸子在跳舞。而且,双边的中长期市场的差价合约与现货市场的全电量集中交易,简单且不费心伤身。大家一定知道电改配套文件二的相关表述:“集中式是主要以中长期差价合同管理市场风险,配合现货交易采用全电量集中竞价的电力市场模式。”
原来,大道至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