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需要先熟读以下资料:
1、《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2、关于2017年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0[2016]308);
3、2017年广东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及电力批发交易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784号;
4、粤经信电力函〔2016〕292号文。。。
声明:以下数据会与实际有出入,仅供参考!!!
一、交易主体:
1、大用户可以直接参与交易;
2、一般用户只能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
3、省调火电企业
(一)大用户准入标准。
1.符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且用户
上一年度或当年实际用电量(以下简称“年度用电量”)为 8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用户。
2.年度用电量为 5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商业用户。
3.在本通知发出日之前,已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大用户
(第 1 批至第 18 批大用户),仍保留大用户资格。
(二)一般用户准入标准。
1.年度用电量为 5000-8000 万千瓦时的工业用户。
2.年度用电量为 3000-5000 万千瓦时的商业用户。
3.省政府认定的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内的工业企业。
4.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含有关县区依托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带动产业集聚发展项目)的工业企业。
二、交易规则
1、双边协商;
2、月度集中竞价。
按照用户准入门槛,预计用电量1000亿,确定长协上限1250亿。长协和月度竞价比例自由分配,不再统一安排比例。2016年确定为280:140,最后一个月临时增加20亿。
3、月度集中竞争要求:
(一)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大用户均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交易电量、交易价差,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二)省内市场主体:售电方(发电企业)和购电方(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双向报价、报量。发电企业申报与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价差,电力大用户与售电公司申报与目录电价中电量电价的价差,电价下浮为负,电价上浮为正。现阶段,申报价差应小于或等于0。
4、统一出清原则:
(一)将购电方申报价差、售电方申报价差配对,形成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 = 购电方申报价差-售电方申报价差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可以成交,价差对大的优先成交。
(二)售电方申报价差相同时,机组能耗低者优先成交;机组能耗相同的,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三)所有成交的价差对中,最后一个成交的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为统一出清价差。
(四)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20%。
(五)鼓励市场份额大的发电企业多签订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B 类机组中装机容量排名前3 位的发电集团,各集团月度集中竞争市场申报电量份额超过其装机份额时,其所属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不作为统一出清价差计算依据。从已成交的价差对中选择最靠近边际机组的其他发电企业,以其申报价差计算统一出清价差。
5、统一出清模式下,购电方申报价需要研究售电方报价策略。
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下面重点研究发电企业的竞争策略:
1、长协和月度竞争比例分配问题:
Ø 一是担心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结果的不可测、不可控。
Ø 二是俗话说夜长梦多,担心月度集中竞争交易规则的变化(如有关系数的调整等)是有道理的,毕竟大家玩市场才刚刚起步,一切变化及变化引起的风险皆有可能。
Ø 三是市场份额大的售电公司还考虑了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上限的规避,而年度双边对售电公司而言,仅有资产对应销售电量上限的限制。
①规则:
Ø 燃煤发电企业月度市场电量上限=月度市场用户总用电需求×机组容量比例×[k0-k1×(发电企业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全省平均发电煤耗]
Ø 发电企业月度集中竞争申报电量上限 = 月度市场电量上限-选择物理执行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
②建模分析:
③数据分析:
市场价格由供需比决定的,所以发电企业的竞价将围绕供需关系来决定。
通过以上2表格,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Ø 当长协签约比例超过70%时,月度竞价供需比将会达到1.8,远大于全年供需比1.25,;即使K0调整到1.1,月度竞价供需比还是大于1.5,那么竞争将会很激烈。
Ø 作为个体的发电厂,应该多签长协。
Ø 反过来,大用户或者售电公司应该少签长协。
Ø 经过两个多月的博弈,最后长协签约837亿,占7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