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电价的形成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它们分别是:政府定价、合约定价及市场竞争定价。
1、政府定价
电力行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自然垄断的基础性行业,由于电力又不同于一般商品:无法大规模经济储存、需求弹性小、电力供求之间需要实时保持平衡。在卖方是实力雄厚的垄断或近于垄断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而买方几乎包括社会各类组织或个人消费者。因此政府定价可以保证公平合理,避免电力企业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有利于保护中小购买者权益。
2、合约定价
是买卖双方通过签订购销合约的方式协商确定电价。这种电价形成方式需要购买者有一定的议价能力。合约定价有利于反映电力商品的真实价值和电力供求关系,并能通过市场自动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具有公平性和灵活性。
3、市场竞争定价
随着技术的发展,及人们对电力系统各环节重新认识。很多国家尝试在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实行市场竞争定价。市场定价是指买卖双方在市场上通过公平交易形成价格,即通过引入价格竞争机制,在动态中实现同质同价。
4、三类电价形成方式比较
三类电价形成方式使用范围不同:政府定价既可以用于确定输配电价,也可以用于确定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合约定价仅限于有议价能力的大、中型电力买方;市场定价主要用于确定上网电价或有议价能力的大、中型终端电能购买方。
三类电价形成方式确立基础不同。政府定价更加倾向于以生产价格为基础,更多考虑有依据的历史成本。政府定价有滞后性,考虑卖方的生产成本的同时,往往也考虑买方的承受能力而实行交叉补贴。合约定价是以合约期间的双方价格预期为基础。其定价基础既考虑成本因素,也考虑供求平衡和边际效用因素。合约定价有利于中长期市场价格稳定,实际上考虑了未来成本因素。市场定价更多以供求曲线为基础确立的短期时点价,由于影响供求因素较多且大,因而电价极不稳定。
原标题:知识百科 | 电力价格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