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
(1)电力用户分两类:
大工业用户:报装容量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公益性、非公用事业性工业用户。
一般工商业用户:试点工业园区内报装容量小于1000千伏安的非公益性、非公用事业性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试点园区内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实行电量打捆交易。
(2)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通过市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鼓励年用电量800万千瓦时及以下的用户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
(3)发电企业: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转入商业运营的统调火电、水电发电企业。其中,水电企业的机组应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机组。水电企业注册时间另行通知。
2、交易方式及品种有什么?
采用双边协商交易为主,以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发电权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为补充。
3、市场交易价格构成?
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购电价格(结算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4、售电公司交易合同有哪些?
(1)售电公司交易合同分为: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结算服务合同三类。
其中购售电合同包含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售电公司在购电前应与电力用户建立购售电关系,并签订结算服务合同。以上合同均由售电公司将合同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2)电力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电前,应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签订结算服务合同,明确电力用户无欠费或其他违约责任,电网企业提供计量、抄表、结算服务。
(3)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应约定售电价格、合同电量、违约责任等权利与义务相关内容。
(4)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中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并明确由电网企业负责收费和结算。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执行情况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向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5)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中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按照其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含线损)支付过网费,并按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进行电费结算。
5、电费怎样结算?
交易中心负责向交易主体出具结算依据,交易主体根据现行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电网企业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分别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结算电费。
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力用户结算关系维持现有方式不变;配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结算,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6、市场主体违约责任如何规定?
一个交易合同周期内,低于合同电量95%的部分为违约电量,但由于不可抗力或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原因造成的偏差电量,不计为违约电量。
交易合同电量应分解为月度计划电量,月度实际完成电量超出月度计划电量±10%以外的部分为月度违约电量。当实际完成电量高于合同总电量100%时,超出部分执行政府定价。
购售电合同中,购售电双方应明确因不可抗力或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因素导致的违约电量,责任方按合同中相关条款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发电企业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或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产生违约电量,导致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以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时,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应由发电企业承担目录电价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交易购电价的差额部分,电网公司以违约金方式从发电企业的购电费中扣除并转付给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因非不可抗力或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因素产生违约电量,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发电企业按照交易电价的5%计收电力用户违约金,电网公司代收代付。
输配电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电力用户在规定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2‰收取。电力用户应先支付陈欠电费、当期电费违约金,再支付其他电费。
电力用户欠费达30日时,交易中心下达中止交易预通知;10个工作日内仍不交清电费的,中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