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其中提出“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等新增加的对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的规定,可以视作是市场化顶层设计转向规范市场发展的道路上来。而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将会对市场交易起到何种作用,对未来市场的建设运行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文章将会进行深入探讨。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作者:叶岷)
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意义重大
因为不管是原电监会2009年印发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及合同示范文本,还是在这个基础上各省出台的大用户直接交易规则都是部分市场电量的交易,发电和用户都有计划电量来兜底,市场交易有利就参加。
国家和地方也将之当作鼓励的调控手段来用,还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验阶段。随着全国直接交易从零到占比到10%左右,到本轮电改开始,从规定新核准及新建机组不安排计划电量到基本规则要求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可以认为是明确的市场化改革的顶层设计,慢慢转到规范市场发展的道路上来了。
有点像股市中的由原来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种同质不同价的“两张皮”模式,除了争取上市那一下外,平时流通股市值变化对非流通大股东来说关系不大,现在都变为市场流通股了,基本同质同价了,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只关心能不能上市的一锤子买卖,而不关心自己股票市值日常变化了,相对应地,也就是电力市场交易不再是“无风险获利”优惠交易了,而是到“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阶段了。
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贯穿全文
对于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个人认为是从头到尾贯穿整个基本规则的一条“暗线”,也可以认为本次基本规则不管是用户、售电成员准入,电力直接交易、跨省区、合同转让等多种交易品种全设定,月度交易成为必须,重点的偏差处理和电费结算方法,以及用户可选择方式参与的辅助服务等都是围绕着怎么能做好用户全电量进入交易而展开的。
一是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使得售电公司存在意义大增。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售电公司,但若还是按照原来的那种用户部分电量参与市场,并且市场电量优先100%结算,剩余偏差由目录电价兜底结算的模式,售电公司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他们也不知道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来自哪里,全国除了广东的上千家售电公司在工商注册外就不知道要干啥、能干啥、咋挣钱了,因为他基本没有任何优势,无风险交易中用户直接找发电侧谈就行,何必给售电公司中间费用,只能看看能不能代理小用户参与市场。但是若是全电量进入就不同了,偏差都要通过市场交易、合同转让、偏差考核等来处理,没有固定明确价格来兜底了,这时候即便是大用户也需要专业售电公司来当作“滤波器”过滤一部分市场预测和波动风险了。
二是合同转让交易方式写入本次基本规则就是为了降低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的交易风险。从2008年和2011年原电监会印发的《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完善厂网合同电量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到各省市的发电权交易规则等文件基本都是对计划电量转让的规定。而这次基本规则(对应以往主要是直接交易规则)却将合同转让写入,省内外的优先、基础、市场电都定位为合同电量,与征求意见稿中“应早于合同执行一周之前完成”相比也放宽了限制——“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早于合同执行3日之前完成,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并规定了合同转让交易可(要)进行年度、月度交易的时间以及双边、集中、挂牌等交易的方式,把合同转让交易放入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个人认为就是为了降低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后的风险规避。个人感觉以后直接交易有点像股市中的一级市场,合同转让交易就是二级市场,合同转让交易必将越来越多,而且最终发展出多种多样避险用的电力金融化交易。
三是开展月度交易就是要尽量提高用户的负荷预测精度。现在全国来看月度直接交易占比非常小,主要是年度交易,但是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后,因为一年周期过长、其他市场波动大等原因必然需要缩短交易周期,通过每月的直接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等来熨平年度用电偏差来提高精度减少考核。如此看来用户全电量进入后各地必然开展月度甚至周(合同转让等)交易,各类交易多了、更专业了、问题更复杂了,这样交易中心做大做强的意义也显现出来了,若还是以前的样子全国又何必大费周张地组建新的交易中心。
四是基本规则力推的偏差处理和结算模式也是为了更好处理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的问题。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是个大改变,也带来很多新的问题,当然也设定了多种方式来规避风险:通过售电公司购买、调整年度合同的月度分解计划、月度直接交易、互保协议、合同转让(用户—用户,用户—发电,用户—售电公司)交易、跨省区交易等等,最终还有偏差那就是偏差处理和结算的事情了;在机组上调、下调后,首先“市场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总合同电量,超用电量按上调服务的加权平均价结算。”其实上调服务加权平均价是不一定比其合同高的。其次“市场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的补偿单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少用的电就是要支付违约的偏差考核费用了,相当于是鼓励用户多用电。
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将从根上减少行政干预
虽然国家多次发文强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指定直接交易的对象、电量和电价,不得以直接交易为名变相实行电价优惠政策。”但现实中各地因种种原因都以“市场电量有总规模限制的要求”为由,倒推到对单个用户或发电进入市场的电量进行限制,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容易滋生寻租腐败。用户进入市场即全电量进入将使得行政无法限制市场用户每次参与市场的电量,将从根本上管住个别地方政府“乱摸的手”,更多的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
一定要提高用户对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的认识
个人认为虽然各地直接交易已经进行多年,但是用户对直接交易的认识还不够,基本都停留在“优惠”“这边有便宜电”的阶段,即便是之前各地部分 施行“全电量进入”直接交易的有色企业,那也是一种“假”的全电量进入,因为偏差是由大网的目录电价来都兜着的,肯定不是100%的全市场交易,除非年初的预测与最终的实际用电数一致,更不用说其他没有享受过有色企业那种“全电量进入”优惠政策的电力用户了。因此个人认为下一步重点就是要加大基本规则的宣传、教育、培训,特别是要让用户认识到全电量进入的风险和机遇。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7年5期,作者系本刊特约撰稿人)
原标题:对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