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源局前日发布关于《重庆售电侧市场指引手册》征求意见稿,小编为大家挑几个重点:
电费结算
1.结算方式:市交易中心负责根据实际交易情况提供结算依据,配网企业依据市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凭据向售电公司进行结算,售电公司收取售电服务费。配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国家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拥有配电网资产的配售电公司,参照电网公司,承担本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收费、结算。
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最新规定执行。
2.结算周期:结算周期为月度结算,按合同约定结算日。
3.结算费用:目前,售电服务费按售电公司按照用户实际缴纳电费减去购电费用、输配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得到。
增值服务
售电公司可受电力用户委托办理用电报装业务、准入手续、并鼓励为用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能源供应、能源相关的工程服务、投资服务、运营服务、以及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能改造等增值服务。
售电公司准入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国网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聚龙电力、乌江电力等电网企业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售电公司,不能获得配网经营权,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其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等隔离,独立运营。在排除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电网企业注册的售电公司方可在其配网经营权范围内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准入资格
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可以参与与发电企业的电力直接交易。用户所在区域不受售电侧试点范围限制,但需获得市经信委直接交易准入资格;年用电量300-500万千瓦时的用户需委托具备准入资格的售电公司“打捆”参与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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