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经信委要求各地市经信委做好售电公司申报工作,通知中要求申请配电网营业权的售电公司,应先按照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印发的《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晋经信电力〔2016〕280号)文件要求,确定供电营业范围,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通知还提出,“经准入进入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在参与电力交易前,应首先与电力用户企业签订委托购电协议,一个售电公司可以与多个电力用户企业签订委托购电协议,但允许交易电量上限与实收资本额度挂钩。”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售电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
晋经信电力字〔2016〕279号
各市经信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3号)有关市场主体准入的要求,售电公司在参与电力交易前,应首先按照“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的要求进行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的条件严格执行晋政办发〔2016〕113号文件。现就售电公司申报参与电力交易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1.售电公司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信用承诺书
7.资产和信用证明
8.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
9.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10.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情况(如无,可不提供)
11.其它文件
二、申报材料参照说明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表及提交材料参照使用。
1.“售电公司申请表”按照附件2表格格式填写。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含但不限于:公司背景、业务情况、人员构成、经营场所、设备情况和售电业务计划等,控制在3000--5000字。
3.“营业执照”中“企业经营范围”项中应包含“电力生产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类似内容。营业执照中无“经营范围”项的,应打印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中所列经营范围,加盖公章后一并提交。
4.“信用承诺书”按照附件1样式填写。
5.“资产证明”主要指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能够证明企业资产的文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证明。有关文件落款时间距提交材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6.“信用证明”是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或行业内权威机构提供的能够证明企业信用等级的文件(本项作为参考,不作为企业准入条件要求,如无可不提供)。
7.“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是指与售电行业相关的能够体现公司实力的主要资质和业绩,包含电力市场、电力工程设计和施工、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本项作为参考,不作为企业准入条件要求,如无可不提供)。
8.“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10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需填写附件3表格并提交备注材料。
9.“经营场所”主要指企业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该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该提供长期租赁合同。提供材料应与营业执照的地址保持一致。
10.申请配电网营业权的售电公司,应先按照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印发的《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晋经信电力〔2016〕280号)文件要求,确定供电营业范围,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11.“其它文件”指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经信委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对售电公司申报的相关材料和情况要认真审查和核实,合格后扫描电子版,由市经信委专人通过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用A4纸按顺序胶装成册一份报省经信委存档。
(二)各售电公司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进行书面承诺。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经准入进入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在参与电力交易前,应首先与电力用户企业签订委托购电协议,一个售电公司可以与多个电力用户企业签订委托购电协议,但允许交易电量上限与实收资本额度挂钩。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