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盲时常胡说我国的法律这、法律那的,我绝对是不以为然,嗤之以鼻。从我有限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看来,中国虽然法制极不健全,法治也不到位,但是法律还是有的,政策玩来玩去还是要依靠法,否则谁都不踏实啊!
这不,大唐这个发电巨头改制,包括此前国电集团等改制,其实难住了绝大多数人,看不明白咋回事:不就是公司、都是企业嘛,还改啥?因为啊,这实在、完全就是个简单而又复杂的法律问题。
简单来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定位和约束最主要有如下四条,核心就是第三条。
第三条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发电厂从受到国家计划约束的工业企业变成公司后,最大的区别是没有了政府计划这个拐,要自己在市场上找肉吃。对于发大于用的发用电市场格局来说,就需要彻底改变躺在床上挣钱的思想,完全进入市场。政府计划发电量绝对价值连城,现在从源头上掐断了发电厂的计划电量,对于负债累累比例达到80%的发电厂来说,真是晴天霹雳,彻底失势。在发电厂干的同志们,还要做到心里有数,以不变应万变。
国家给留了两个出路:
1) 配售电。所以在售电侧改革的文件中明确了发电厂可以设立售电公司,这绝对是给发电厂的迷魂药,实际不顶事,没用。因为发电厂本来就是最大的电批发商,也就是售电公司。配电的政策还不是很明确,从发电的角度看,向下游的配电挺进,也就是铺网是最佳道路。问题是现在还有部分计划电量被卡在电网手里,还是动弹不得;
2) 多种经营。去掉计划那么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挣钱,这个发电厂必然会多举措、多渠道全面铺开,未必就是和煤炭联姻。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第六十三条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也不完全排除未来的发电集团会合并、重组,这个也是电力改革的必然,那么发电的区域化格局会慢慢形成,咱们等着瞧吧,小伙伴们!体制改革的另外难点就是资产的增值,特别是国有划拨地的处理,也就是经过这么多年,需要看看这些全民所有的企业到底积累了多少家底,有没有增值、保值,这个也非常值得社会期待,那时候会多热闹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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