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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确售电企业“入市”门槛

2017-11-08 09:08:05 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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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发〔2015〕9号文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政府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整体部署,江苏能监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5〕9号文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政府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整体部署,江苏能监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使江苏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规则》按照《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明确的“统一规划、总体设计、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电力市场建设原则,在现阶段江苏电力市场尚未开展现货交易的情况下,结合江苏实际,规范并整合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各类交易品种,明确各类交易品种分别对应的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规定市场价格机制、交易时序安排、执行、计量结算及合同电量偏差处理、辅助服务以及信息披露、市场干预等内容,构建较为完整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体系,从而保证各类交易得以依法有序开展。
 
根据《规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应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企业。并要求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配电价格(含线损及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
 
此外,《规则》还明确了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售电企业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其中,签约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低于6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签约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达到6亿千瓦时、低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签约电量(含已中标的存量合同电量)不低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企业需提供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履约保函。
 
据了解,江苏能监办近期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江苏省政府的职责分工,会同江苏省有关部门围绕《规则》的实施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行宣贯培训,帮助市场各方学习掌握《规则》,提高市场成员的主体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二是督促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市场运营机构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做好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准备工作;三是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明年的电力交易严格按照《规则》实施;四是按照《江苏电力市场建设方案》明确的各阶段江苏电力市场建设目标安排,根据《规则》的实施反馈情况,研究探索电力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相结合的电力市场电力电量平衡交易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江苏电力市场建设。
 
 
 
原标题:江苏明确售电企业“入市”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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