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关于中长期电力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7〕128号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2016〕
2784号)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于做好2018年电力
市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经信电力〔2017〕5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省中长期电力
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含尖峰,下同)、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
比价计算。我省中长期电力市场实现分时交易前,电力用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
补贴)试行与交易电价执行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研究中长期电力市场分时交易机制,按照交易电价结算的电力用户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
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或直接购买调峰服务,或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