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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改革要降低房价!

2017-12-17 11:33:00 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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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改革要降低房价!

我们说的房价一般指的是“新建(统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住房的价格,这个价格成本中包括一块内容叫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全国绝大部分而言,这个配套费中的供电配套费那绝对是个牛叉的活,大约每平方米需要向有关电力部门下的有关企业缴费100-150元不等,也就是说,房价中有个不起眼的部分。

 这个不起眼的部分随着房产市场的飞速发展已经遍地开花,到了很任性的地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下定了决心要加以清理,可惜的是没有抓住本质:那就是这些费用本来就不需要交,而不是放开市场的事。

        电力事业在我国是属于公用事业,公用事业是需要政府通过税收收入提供为广大公众的普遍服务。如果通过电力改革彻底予以取消,也算是为我国的房价调控做了件大好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电力工程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市发改委    来源:市发改委    日期:2016-12-27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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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6】115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促进公平竞争,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现就放开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电力工程建设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开发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建项目的电力设施建设企业进行配套,其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配套供电设施建设须符合配电网规划;配套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质量以及验收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要求;对完成报装的配套供电设施工程,电网企业要制定详细送电计划,依法依规供电,维护电力用户合法权益。

三、开发建设单位所发生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四、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五、以上规定自201731日起执行。执行日前开发建设企业已与电力公司签订电力设施建设相关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9号)和原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77号)同时废止。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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