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7:用电 | “用电单元注册表”中有一项“是否参与本年度交易”,用电企业注册时若填了“是”,而实际2018年没有签约也并没有参加月度交易,那是否会以《四川省2018年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中的保底电价来执行?若填了“否”,是否会影响次年参与市场交易?
答:用电企业在注册时,填了“是”,而实际并没有参加年度直购电交易和月度直购电交易,视为放弃参与市场,电网公司对其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不会执行《四川省2018年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中的保底电价政策。若用户填了“否”,不影响次年参与市场交易。
问18:用电 | 与电厂或售电公司签订全年一个单价后,在月度增量交易时是按照0.288元/千瓦时进行上下浮动15%交易还是按照各水期对应价格上下浮动15%的标准交易?
答:按照各水期对应价格上下浮动15%,其中丰水期为0.21888元/千瓦时上下浮动15%,枯水期为0.35856元/千瓦时上下浮动15%。
问19:用电 | 申报月度增量交易时,用户以规定最高交易价格申报,但最终交易不成功时,该如何处理,是否承担偏差考核,是否存在按目录电价上浮后进行结算?
答:要承担偏差考核,不会按目录电价结算。2018年将按周开展交易,用户每月有3次增量交易机会,以规定最高交易价格申报无法达成交易的可能性很小。
问20:用电 | 电力用户月度交易调减时,存在电厂不同意调减的可能性,是否可以在协议文本中加入相关条款进行事先约定?
答:月度调减交易必须是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开展,如一方不同意,不得单边调减。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以在直购电协议中与发电企业自行约定调减的相关事项,但此事项属于双方自主约定,不纳入协议范本。
问21:用电 | 偏差考核是以每月月度交易后的总电量作为偏差考核基准吗?
答:偏差考核是以用电企业年度交易分解到月度的交易电量,加上月度交易(包括调减、增量交易)电量后的总电量为基准计算,此计划值与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差值为偏差电量。
问22:用电 | 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合同,在执行富余电量交易中是否可能存在售电公司申报富余电量偏少用户无法全额结算的可能,同时是否存在售电公司申报富余电量偏多造成取消享受富余电量政策的可能?
答: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申报交易电量应为用户正式授权,用户应与售电公司完全沟通自身用电情况及电量需求,充分交换用电相关信息,并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对于售电公司代理交易产生的结果,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问23:用电 | 富余电量消纳,若用户有很多个用电单元,那么上年的基数确定是以所有用电单元月总电量为基数,还是以单个用电单元的月用电基数为准来确定?
答:以所有用电单元月总电量为基数。
问24:用电 | 售电公司签约的零售用户,是不是必须是直购电用户,因为只有直购电用户才能在用电交易中心注册,这样理解是不是正确的?
答:对。售电公司代理的直购电用户必须是在政府准入目录内(即《四川省2018年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用户名单内)。
问25:用电 | 川经信电力﹝2018〕39号 第二十条 年市场电量低于一定规模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应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市场。此处所指电力用户是否必须是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零售用户?
答:对,必须是《四川省2018年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用户名单内,且已经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用电企业。
问26:用电 | 参与市场的用户电费结算,是当月结算还是次月结算?
答:目前,参与市场的用户,当月仍按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次月再按照市场化交易的电量电价重新核算后,进行电费退补处理。
问27:用电 | 用户上报2018年的年申报电量,其中丰水期电量里要不要包括富余增量?还是只按基数报?
答:对于丰水期相对于2017年同期电量有增长的、且增量达到富余电量的申报条件的用电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丰水期增量部分参与富余电量。但电力用户在选择时应统筹考虑其与直购电的关系,如果企业将丰水期增量都拿出参与富余电量,其直购电交易电量丰枯比例就会变差,可能会影响到直购电交易价格。
问28:用电 | 用户2017年投产,2018年才纳入直购电,目前还未达到月用电量25万度,如果用户丰水期达到25万度,还能选择售电公司代理吗?
答:首先,具备直购电资格的用户参与直接交易需全年、全电量(大工业或商业电量)参与;其次,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用户必须由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由于投产至达产期间电量波动较大,建议2018年通过售电公司购电,2019年用负荷稳定且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后,再根据情况确定交易方式。
原标题:干货 | 2018年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常见问题解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