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说到,1999年12月,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发布了2000令(order 2000)。2000令要求,要成为一个RTO,必须具备市场监测职能。
在2000令正式发布之前,FERC按程序发出了规则制定通知(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简称NOPR,FERC在进行立法前必须发出此项通知,利益相关方进行讨论。在通知中,FERC建议RTOs进行市场监测功能。具体地说,RTOs将被要求:
(1)监测市场的传输服务和传输业主的行为并提议相应措施;
(2)监测辅助服务和RTO运行的电力市场;
(3)定期评估在市场行为如何影响RTO,RTO的运行如何影响市场;
(4)给FERC提供滥用市场力和市场设计缺陷的报告,影响监管部门,包括给出具体的建议。
NORP发布后,各利益相关方发表了一系列对市场监测功能的讨论。
这些讨论可分为三个方面:
(1)市场监测职能的需要和范围;
(2)谁应履行市场监测职能和如何执行市场监测职能;
(3)市场监测计划的具体组成部分或程序是什么?
大部分人支持RTOs进行市场监测。
如Blue Ridge认为RTOs应该进行市场监测,因为他们处在应对多方交易量的不断增长和识别任何市场操纵或优惠待遇的最佳位置。
一些评论者,如佛罗里达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认为市场监测的适当的角色和功能将取决于未来RTO的功能。TEP公司称RTO市场监测需要灵活的成本。PP&L 公司认为,RTO市场监测的重点应放在构建合理的业务规则、培育有效的交易,给委员会或者其他执法机构提供统计信息。EEI和Allegheny建议RTO市场监测应识别市场的设计缺陷并提出解决方案,以获得更高的效率、竞争力和可靠性。
一些人支持RTO应该是识别市场设计的缺陷和市场力滥用的“第一道防线”。加州ISO建议RTO应该作为各州委员会和当地监管部门在该地区的第一道防线,特别是在每小时市场和实时市场,此时,潜在的买家没能力降低用电需求,电力运输和辅助服务高度集中。PJM认为由RTOs市场监测提供了市场活动的持续检查,因此,RTOs应该有明确的权力调查潜在的市场力的滥用或缺陷。
萨克拉门托市公用事业局认为虽然RTO监测应该是第一道防线,但一个独立的RTO监测单位必须不是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审查的替代品。
当然,也有人反对引入市场监测。比如Cinergy认为,如果传输市场(指输配环节)实现了NOPR的设想,以FERC和法院作为后盾,商品市场(指电力交易环节)就能够自我调节,因此不需要市场监测。一些评论者,如Metropolitan 及Southern Company公司,认为在已经有州及联邦监管部门的情况下,再引入RTO监测,这属于叠床架屋,复制已经存在的成本高昂的监管责任。事实上,市场监测的确不便宜,以下是PJM的第三方监测公司的历年预算。为什么这么贵?值不值?之后会加以介绍。
虽然大部分人赞成要市场监测,但监测什么?大家对这个又有许多截然不同的看法。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