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 1996年,美国能源监管委员会(下称FERC)颁布《输电网公开、无歧视开放,促进电力批发竞争;公共电力公司和输电公司搁浅成本的回收》法令,即著名的第888号令(下称第888号令),提出了“输配分开界面”的确认方法。直到目前,这种方法仍然指导着美国输配分开的实践。
输配分开界面的确认采取以各州为主的原则。FERC表示,7个验证条件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各州(即指各州监管机构)可以据此并结合当地电网特征以及历史上电网的使用等情况,确认输配分开界面。此外,各州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合适的验证条件。在确认程序上,通常由各电力公司根据7个验证条件自行确认,报所属州监管机构批准即可。
1.配电设施应当距终端用户较近。
这一条件主要考查输(配)电设施与终端用户的地理位置关系,具体操作时灵活性很大,因为距离远近的程度没有统一标准。
2.配电系统多呈辐射状。
一般来说,辐射状系统就意味着输(配)电线路未联结成网络状运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3.配电系统中的电能流向通常为流入,很少流出。
这一条是指配电系统中的电流方向应当是单向的,也就是说配电系统应当是受端系统。
4.进入配电系统的电能无法转移到其他市场使用。
这里的“市场”应当是指市政电力公司和农电公司等市场主体。本条意味着每个配电系统都可以是类似于上述公司的市场主体,任意两个配电系统都不能存在电能的交换。
5.进入配电系统的电能通常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使用。
本条件与条件3、4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满足条件3、4,本条件也就自然满足。
6.输电和配电系统间应当安装关口表计,计量输电与配电的电能交换情况。
这一点很好理解,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一般来说,电力公司都会安装很多的表计,轻易满足本条件。
7.配电系统应当具有不断减小的电压。
这一条是说配电系统应当是逐级降压,向用户输送电能。与之相反,输电网可以在相同电压等级间、甚至向更高电压等级的线路传输电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