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5日,FERC的市场监测单位(MMU)政策回顾技术会议如期召开,以下是时任FERC主席KELLIHER发言:
本次技术会议是关于有组织市场的市场监测。我认为这是一次重要的会议,我希望我们能帮助进一步澄清市场监测的作用,他们能做什么,他们不能做什么。
2000令提出了这一概念,为建立有组织的市场制定了框架。
市场监测的基本途径是让一千朵鲜花盛开。市场监测是一个新概念,委员会承认RTO和ISO可能沿着不同的路线发展。
现在,自从2000令来,大约有十几朵花开了。美国现在有十几个市场监测单位(MMU),既有批发市场的市场监测单位,又有少数审查各公用事业公司双边市场运作情况的监测单位。
市场监测商的运作方式及其所扮演的角色是多种多样的。两年前,委员会通过发布市场监测单位的政策声明,澄清市场监测的作用。我们这样做是因为我们在市场监测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也采取了行动,因为我们更加注意对市场监测机构作用的法律限制。
电力供应协会的法庭决定中,跟美国电信行业一样,法院提出了委员会和市场监测单位之间的关系很合理的问题。
现在,我认为政策声明是一个重要的命令,它提供了更多关于市场监测单位的作用的指导,但是,政策声明可能更清楚地说明市场监测单位不能做什么,而不是他们能做什么或应该做什么。
沾美国电信决策的光,我觉得很明显,市场监测不能像传统意义上执法。委员会没有公开授予执法权给市场监测或RTO和ISO。我认为委员会现在对授权的限制比以前更为谨慎了。
现在,在某些情况下,市场监测单位可以帮助RTO或ISO管理费率,虽然这个角色可能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市场的监控是内部的或外部的。
现在,坦率地说,我宁愿,委员会在规则制定中明确市场监测的作用,而不是两年前的政策声明。这并非委员会本意。
然而,一份政策声明并没有规定RTO的义务,使其市场监测政策与委员会政策相一致。
最初,只有PJM和我们的政策声明相一致。最近,MISO做了一份定案。
然而,一些地区的市场监测政策实际上可能不符合委员会的2005项政策声明。现在,有许多政策问题摆在委员会面前:其中之一是委员会是否应该制定规则来建立市场监测的作用。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应该采用政策声明中定义的角色,还是超越声明并提供更清晰的定义?
现在,在任何界定市场监视单位角色的过程中,我认为我们应该问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市场监视单位应该的作用应该是什么;第二,市场监测单位的这些作用怎么做到?
在一个完美的世界里,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一样的,但他们可能不会,因为委员会和市场监测单位之间的关系受到法律限制。
如果这些问题引出不同的答案,那么我认为我们必须尊重法律的限制。现在,作为一个喜欢历史的人,我很想假设在太阳底下没有什么新鲜事,然而,市场监测似乎是新事物。
我努力寻找市场监测单位的监管模式,却找不到满意的模式。
有组织的电力市场具有证券和商品交易所的某些属性,但交易所是有法律权力制定和执行规则的自律组织。
无论是RTOS还是市场监测单位,都没有这个权限。联邦机构的监察专员们也曾提出过类似的类比,但这种类比也未能成立,因为督察长是政府官员,负责政府的责任和权力,而市场监测不一样。
如果市场监测成为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执行委员会的功能,则市场监测有强大的强制作用,这是调和我们与市场监测关系法律限制的唯一方法。
这可能是避免不当授权执行权力的唯一途径。然而,委员会执行的市场监测将受制于我们制定决策的适当程序规则,这需要时间。
现在,要明确的是,我并不是从一个前提出发的:市场监测必须有强有力的执法作用。我认为他们最大的贡献可以提高组织的市场绩效,识别可能的市场操纵和市场权力的行使;转介到委员会的执法行动;分析RTO的市场运作,并识别可能的市场规则的变化。
今年早些时候,委员会开始努力提高批发电力市场的竞争力,包括双边市场和有组织的市场。
我认为,今天的技术会议是这项努力的一部分,因为在加强我们的市场监测政策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提高有组织市场的竞争力。
我期待着听取我的同事以及小组成员的意见。
这个技术会上有哪些精彩发言呢?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