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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明确:取得职业资格可对应职称,未分级的对应中级职称!

2018-10-31 14:12:58 电力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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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出:

1、职业资格对应职称

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分别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

初、中、高级一般分别对应职称的初、中、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2、增设正高级工程师

初级职称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中级职称名称为工程师

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3、完善评价标准。

侵占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的,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专利成果、施工报告、问题解决方案、工程实验、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

建立职称评价特殊通道,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文件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

geliangao@mohrss.gov.cn或rcc@miit.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1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工程技术人才是我国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对提高各类工程技术人才原始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 中 央、国 务 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程技术实践和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扩大工程技术人才供给,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安全。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根据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制度环境。

3.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突出对工程技术人才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评价,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促进优秀工程技术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开放创新。立足我国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积极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外工程技术人才评价创新做法,提高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服务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为核心,覆盖全面、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增设正高级工程师。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层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体系。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工程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专业设置进行动态更新调整,促进评审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工程系列评审专业调整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由国家统一发布。

3.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两类人才标准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程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注重考核技能技艺、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等内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免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考核,考核鉴定合格后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可分别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中、高级一般分别对应职称的初、中、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侵占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术造假行为向社会公开,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考察期内限制申报高级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重点评价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量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能力,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以及在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支撑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问题解决方案、工程实验、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避免简单量化。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评价标准;企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评价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评价标准要贴近企业用人需求。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参与制定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人才突出用户和市场评价,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企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畅通评价渠道。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一般按照属地和就近原则申报职称评审。要积极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价服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驻厂设点、建立代办机构、入驻办事大厅等方式建立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3.建立职称评价特殊通道。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信息、制造、建设、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评价开辟特殊通道,采取非常规评价办法。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可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向评价的职称不随人走。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实现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紧密结合工程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打造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工程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企业等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工程技术工作需要,自主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地区经授权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坚持评审回避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可自主开展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也可承担本地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评审结果的统计、查询和认证工作。

3.转变监督管理方式。要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突出监管重点,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妥善处理。评审机构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六)优化公共服务

1.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能放尽放、能减尽减,减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负担。推行个人诚信承诺,精减申报材料,简化评审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环节。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让工程技术人才少跑腿。

2.加强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按照《华盛顿协议》框架规则,在健全完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以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为平台,主动参与国际工程师评价标准制定,加强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工程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另行制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工程技术人才争当工程科技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才的创造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为工程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提供便利,引导工程技术人才支持和参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从事建筑、机械、仪器、材料、能源动力、电气、电子信息、通信、自动化、计算机、土木、水利、测绘、化工与制药、地质、矿业、纺织、轻工、交通运输、海洋工程、航空航天、兵器、核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食品科学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公安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员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并能处理一般工程中存在的技术难题。

2.具有指导和培训技术员的能力。

3.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获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获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5.大学专科毕业,获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获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具备硕士学位,获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博士学位。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申报。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完成的项目中,申报人受到省部级以上(含)科技奖励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认可的社会科技奖励;

(2)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3)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4)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5)发表的本领域研究论文,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6)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申报。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在本专业一线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完成的项目中,申报人受到省部级以上(含)科技奖励;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4)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5)发表的本领域研究论文,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6)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附件2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种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工程技术人才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1986年建立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加强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及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仍存在着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向非公领域覆盖不全面等问题,亟需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按照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承担《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一是成立工作机构。建立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协调小组、专家委员会和文件起草组,明确工作任务,制订工作计划,加快推进改革工作。二是研究梳理政策。全面了解我国工程系列职称工作现状,汇总梳理现行政策,研究水利部等9个国务院部门,上海、江苏等12个省市及部分中央企业职称评审政策文件。三是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对改革过程中亟需解决的层级设置、评价标准、评价方式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通过书面和实地两轮调研,共收到59家单位共152条意见和建议。四是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导向明确、体系清晰、措施有力原则,根据调研反馈意见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聚焦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措施,共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遵循工程技术实践和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增设正高级工程师,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着力解决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改进评价方式,畅通评价渠道,建立职称评价特殊通道。四是实现职称制度与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制度和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转变监督管理方式。六是优化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从加强领导、稳慎实施、推动社会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健全制度体系。《指导意见》明确设置正高级工程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评审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同时,按照两类人才标准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二)关于完善评价标准。进一步倡导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着力解决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避免简单量化。同时,建立职称评价特殊通道,在信息、制造、建设、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三)关于创新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方法,提高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在逐步将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注重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可自主开展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也可承担本地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同时,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畅通评价渠道,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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